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乡村治理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也是乡村振兴战略落地实施的运行基础。而监督作为治理的内在要素,是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支撑。通过梳理和阐释监督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保障和构成等,能够指导乡村监督体系建设,从而完善乡村治理,推进乡村振兴。
监督是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实施的重要保障
监督是实现党对乡村振兴战略全面领导的重要支撑。乡村振兴“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领导本身就包含了管理和监督。反过来,监督也是领导真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监督有利于督促党中央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领导层层传导下去,巩固和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监督是落实和完善党的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的重要机制。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要完善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制度体系,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面对乡村振兴这一复杂而繁重的系统工程,必须以强有力监督保障党的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政策创造性转化为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行动,保障党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始终符合党中央的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
监督是发现和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偏差问题的有效方式。当前,正处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渡期,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监督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震慑和教育引导功能,把脱贫攻坚中监督经验做法再运用、再完善、再创新。针对脱贫后暴露的一些党员干部有松劲歇脚、等待观望思想,对脱贫后怎么办思想准备不足、思路办法不多等新问题新表现开展专项监督,严肃查处雁过拔毛、截留私吞、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对那些畏苦畏难、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扶贫干部,加强教育管理,该撤换的及时撤换,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压紧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责任”,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监督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有机组成。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早在2005年6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在金华市调研时提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要配套完善起来”。在这次调研中,他还高度肯定了“以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为主要载体,实现村务村民理,村级民主管理上新台阶;以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主要突破口,实现村事村民管,村级民主监督有新起色”等浙江村级民主监督的实践做法。2014年,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创设村务监督委员会十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
专门批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健全基层民主管理机制的探索性实践,对从源头上遏制农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有重要作用,”并指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权限和程序,确保监督有章可循、务实管用,防止村监委流于形式、成为摆设,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舆论监督是乡村德治的重要机制。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既要“富口袋”,也要“富脑袋”。乡村治理要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三管齐下,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有效方式,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农民精神风貌。舆论监督是德治的重要机制,具有对乡村社会中各种流言、谣言及时治理,对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进行道德评判等功能。舆论监督有助于加强宣传教化,推动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焕发乡风文明新气象。
法律监督是乡村法治的实现路径。法治是乡村治理的有机组成。法律监督作为法治的内在逻辑,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是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习近平总书记
强调“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并主张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做法,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为监督最后一关的规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优势。
多元监督促自治、法治、德治相互融合。“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要求“既用好用活现代治理资源和治理方式,也充分发挥传统德治要素在维系乡村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党的领导统揽全局,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强保障,以德治扬正气,构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基于“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共同目标,在党组织领导下,村级民主监督、道德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各自发挥作用,对乡村治理中的行为和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有效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融合,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构建乡村监督体系提升治理水平
构建与乡村治理相匹配的乡村监督体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村民集体“三资”量大、工程项目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风险和矛盾易发多发。有必要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针对乡村治理实际作出适应性调试,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充分挖掘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内在监督资源,系统谋划乡村监督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提升乡村治理效能。
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对乡村治理的监督。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提出,“加快构建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他在基层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党中央要求通过“继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建强农村基层党支部”等举措“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把党中央提出的重大任务转化为基层的具体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开展市县巡察,强化基层监督,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与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协作、有效衔接,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党对农村基层工作的全面领导也包含了对乡村治理监督的领导。强化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治理的监督以确保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基层落地见效。
以县域为监督重点范围。“郡县治,天下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赋予县级更多资源整合使用的自主权,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体制机制”,在自上而下的项目制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项目由县级政权组织实施,乡村两级处于配合地位。乡村治理也是县域范围内多元主体参与和博弈的过程。构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对乡村事务决策、执行、监督的整个周期、全部参与主体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故乡村监督体系也应以县域为范围,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聚焦监督重点。
新时代完善乡村治理,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督与乡村治理相关论述的精神实质为基本遵循,坚持和改进党对农村基层的全面领导,构建多方协作路径,系统推进乡村监督体系建设,以有效监督保障乡村有序治理,将监督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农村基层自治、法治、德治的高度统一,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美丽乡村的内涵和品质,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之路。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