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提出“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并通过“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等措施,助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成长。农产品对外贸易重要领域,已经同跨境电商建立起紧密联系,新冠疫情下居家消费增加更加速了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进口增速较快,出口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未来机遇和挑战并存,需多措并举,实现创新发展。
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的现状特点
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进口额49.8亿美元、同比增18%,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中占比37.4%,在农产品进口额中占比3.3%。2020年上半年,跨境电商农产品进口额29.4亿美元,同比增长27.2%(本文数据来源为海关最新数据,更新至2020年7月)。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进口呈现如下四个特征。
一是增速快。2019年,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额增长率比整体农产品贸易(10%)高8个百分点。2020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消费者更多采用电商平台采购农产品,上半年增速比整体农产品贸易(13.1%)高14个百分点。
二是以制成品为主。2012年起我国先后推出3种电商进口贸易监管模式,分别为“9610直购进口”“1210网购保税进口”“1239网购保税进口A”,并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下称《清单》)。从《清单》商品看,当前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农产品约有400种,其中仅近2成为生鲜产品,8成为加工制成品。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口农产品主要包括奶粉、杂项食品、饮品、鱼油、动物饲料,进口额分别达21.9亿美元、17.9亿美元、2.4亿美元、1.2亿美元、1.1亿美元,合计占比近9成。
三是贸易伙伴集中在发达国家。2019年,我国前5大进口伙伴依次为澳大利亚(11.4亿美元,占比22.9%)、美国(8.5亿美元,17.1%)、新西兰(8.5亿美元,17.1%)、荷兰(4.4亿美元,8.8%)、德国(4.2亿美元,8.4%),合计超7成。
四是进口试点集中在东南沿海。2018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试点,试点城市范围从2018年37个扩大至2020年86个及海南全岛。其中开展农产品进口业务的城市集中在广东、浙江,2019年进口额分别为21.4亿美元、14.8亿美元,合计占比超7成。
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出口处于探索阶段,既有批量出口到海外仓再在平台销售的模式,也有先在平台销售再出口的模式。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出口3.1亿美元,同比增长44.2%,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出口额7326.1万美元,下降51.1%。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出口呈现如下三个特征。
一是监管模式不断创新。近年来,我国推出“1210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和“9610一般出口”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模式,为跨境电商出口打开局面。随着电商领域企业对企业出口、企业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增加,2020年7月进一步推出“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新的出口监管模式,相应设立10个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并在当年9月扩容至22个,这两种模式下企业可享受更多通关、物流及海关查验方面便利化政策。
二是出口产品以奶粉为主,少量干货调料。当前跨境电商农产品出口数据统计口径尚不完善。2019年,我国出口产品主要为奶粉,占比约9成,几乎全部出口到香港。此外,部分干货调料等易储类农产品开始通过国外社交或电商平台进行出口,如山东部分地区利用“脸书”等社交平台出口地瓜干等农特产品,老干妈辣酱和枸杞也成为亚马逊平台上的网红出口产品。
三是各地围绕特色型、拳头型农产品开展积极探索。如宁夏银川市为推动枸杞出口,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培育品牌、改善仓储物流水平,并尝试引进亚马逊建立电商创新中心。广东湛江市为推动香蕉出口举办香蕉国际网络文化节,并通过东南亚最大在线购物网站Lazada(来赞达)开展跨境电商直播。山东潍坊市将依托国家农综区和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优势建立以农食产品为特色的跨境电商园区。
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发展面临诸多机遇。
一是符合后疫情时代消费需求。新冠疫情暴发以来,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无接触经济形态符合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消费者居家消费大增的包装类农食产品也是电商贸易农产品主要类别之一,具有较大增长潜力。
二是中间交易环节少,贸易便利化程度高。农产品贸易供应链可以借助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优化,中间环节有所减少,贸易成本得以降低;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监管相对宽松,在试点城市还可通过特殊渠道申报和通关,便利化水平显著提升。同时,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可以降低外贸行业进入门槛,为中小微企业参与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条件,给疫情背景下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
三是部分传统优势农产品由于产品结构和国际市场渠道受阻出现局部过剩。以水果为例,我国为全球第一大水果生产国,人均果园面积0.14亩、水果占有量约130公斤,达全球人均水果消费量(65公斤)两倍;受产大于需、出口不畅影响,我国柑橘、苹果等水果近期多次出现滞销。电商内销农产品出现“柠檬市场”效应,即高投入优质产品难获高价格而被淘汰,低价劣等品逐渐占领市场。电商进口农产品可为国内电商提供优质农产品分类分级标准和方法、配套推广和储运方案等经验借鉴,有利于构建优质优价市场格局。
四是我国跨境电商全球影响力强。我国多次牵头提出全球跨境电商合作协议和规则,如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北京峰会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和发展倡议》、2016年G20杭州峰会发布《G20数字经济发展和合作倡议》、2018年受世界海关组织委托制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在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中提出基于货物贸易流动为主的电商规则,通过“丝路电商”与22个国家签署电商合作备忘录,电商“朋友圈”不断扩大为我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做大做强奠定基础。
虽然发展势头良好,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也面临一些挑战。
一是国内外电商贸易平台与政策对接存在障碍。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需要国内外电商平台和服务商形成联通,才能实现点对点交易。一方面,一些国家(地区)基于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考虑加大了对跨境电商数据流动的监管,如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目前没有接受美国主导推行的跨国数据流动条款。除此之外,一些数据相关设施本地化要求及征收数字服务税(截至2020年3月,欧盟和印度等6国或地区开始征收数字服务税)也限制了国内电商在国外开展相关业务,出口领域尤其突出。另一方面,企业对国外电商平台相关准入条件了解不多,加之各国对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的监管规则、通关流程以及关税适用上有不同政策,且国外少有专门针对跨境电商的支持措施,企业扩张业务的动力不足。
二是配套的冷链物流发展滞后。当前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主要依照大批到港、入库保存、小批清关、快递入户的流程销售,物流仓储水平直接影响产品成本与品质,目前冷链物流发展还滞后于跨境电商产业需要。物流成本较高。2019年我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4.7%,比欧美发达国家高近6个百分点,一些农产品的物流成本占到市场价格的1/4左右。物流成本居高不下降低我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冷链流通水平较低。我肉类和果蔬的冷链流通率分别约30%和20%,仅为发达国家的1/3和1/4,制约了我农产品品质提升,也造成运输环节较大浪费,间接拉高产品成本。仓储条件有待改善。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依赖保税仓、海外仓,当前我国有近100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建成1200多个海外仓,但数量相对不足,由于各类仓库建设花费大、场地租金高、人工成本贵导致进一步增加难度较大。加之农产品具有生物性,对仓储条件要求高,很多现有仓库无法满足储存要求。
三是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的产业基础薄弱。产品标准化程度不一。电商贸易农产品需要较高的标准化水平,而小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力,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比98%以上,经营耕地面积占比达70%,其品控能力参差不齐,相应产品标准化程度有待提升。产品深加工水平不高。我农产品初级产品资源丰富,但规模性深加工产业体系尚未形成。当前我农产品加工转化率67.5%,较发达国家低约20个百分点,差距正不断缩小。但行业数据显示,我农产品二次以上深加工率仅20%,水平还相对较低。同时,农食新品种研发转化较慢,加工品类型固定,催生全球“爆款”新特产品的基础较弱。产品品牌影响力不强。国际知名的农食产品品牌较少,全球品牌500强中有近40个农食品牌,我国上榜品牌仅有5个(其中3个为酒业品牌);区域性地理标志的辐射范围也局限在国内,这些因素共同导致需求牵引型电商农产品出口较少。
下一步工作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电商业态发展在全球处于领先位置,电商在农产品产销流通环节的作用也日益增长。当前国内涉农电商政策环境优、产业生态好、行业标准高,为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发展奠定较好基础,已初见成效,未来需针对产业特点与风险挑战进行布局,推动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磋商谈判,优化产业环境。在开展多双边磋商,如自贸协定谈判时,列入跨境电商相关议题,将我国跨境电商管理经验、模式、标准进行输出;推动双边或区域跨境电商准入和贸易便利化,争取出口市场对我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的政策支持,以改善企业海外业务环境。
二是出台支持措施,夯实产业基础。就加快农食产品研发迭代更新出台措施,并配套商业转化体系;鼓励企业通过开展国际认证、培育商业品牌与强化地理标志来提升区域性地方特色产品知名度,并结合当前“网红带货”“文化植入”方式进行全球推广。
三是完善公共服务,补齐产业短板。根据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特点培育专业物流,针对冷链设施、冷藏保温车等公益性项目进行专项支持,完善电商贸易上下游产业链布局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数据统计,推动跨境电商农产品贸易统计监测与数据分析共享。
(作者单位:韩振国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焦点,蒋将 农业农村部国际合作司)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