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吃上“放心肉”的关键环节——农业农村部、司法部负责人就《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牛震 字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了第74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7月23日,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条例》修订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新旧《条例》有何不同?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是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环节。”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介绍,原《条例》是13年前也就是2008年8月1日修订实施。实施以来,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在有效解决私屠滥宰问题,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的一些条文已经不适应当前最新的形势,新的一些形势发展,原《条例》也没有覆盖。

  新《条例》一共五章四十五条,重点体现了与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一是落实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的各项制度。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实践,强化了屠宰环节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和保障。三是完善法律责任等内容,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违法行为。简单概括就是“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强化疫病防控,生猪屠宰企业疫病防控的责任要落实到位;三是强化责任落实,把生猪屠宰企业的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下去。

  五大制度体现“最严格的监管”要求

  生猪屠宰是连接养殖和消费的重要环节,把好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关,有利于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此次《条例》对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马有祥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是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严格的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五大制度方面。

  生猪进厂查验制度。严防未经检疫等问题的生猪进入屠宰厂,要求生猪屠宰厂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

  屠宰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确保屠宰过程可控。

  生猪产品的出厂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场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生猪产品去向可查。

  问题生猪产品的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明确要求生猪屠宰厂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风险监测制度。这是一个预防性的制度。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生猪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结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分级管理制度,提升监管水平。

  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修订之后,是否对猪肉价格有所影响呢?针对这一问题,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局长杨振海提出自己看法:“猪肉价格贵了以后,老百姓不高兴,猪肉产品便宜的时候生产者又没有积极性。今年以来,我们对猪肉的价格监测密度在加密,我们年初作了一些判断,全年整体上价格走势呈现趋势性下降、阶段性反弹。”

  据介绍,今年2月份以来,猪肉价格已经连续下降5个月。影响价格的根本因素,还是供求关系。近两年,在市场的拉动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生猪生产快速恢复,市场供应明显增加。猪价有所反弹,已经在成本线附近波动。这次《条例》的出台,将屠宰环节行之有效的动物防疫防控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突出强化了相关方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的管理制度。这是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目前,全国生猪屠宰企业产能过剩,产能利用率也比较低。施行新的管理制度,将有利于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域转移,鼓励生猪就近就地屠宰,实现养殖屠宰匹配、产销顺畅衔接。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的秩序,促进优胜劣汰,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屠宰行业的提档升级。“屠宰行业提档升级有利于降低屠宰成本,对猪肉价格应该是没有影响的。”杨振海说。

  建立行业信用记录与“黑名单”制度

  严厉打击生猪屠宰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确保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针对打击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条例》修订后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司法部立法四局负责人郭文芳介绍,这次《条例》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主体责任,完善了执法手段,具体在法律责任部分有三方面制度措施:一是加大了对生猪屠宰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在修订过程中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三是增加了行业禁入制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此次《条例》修订后,在管理方式上有哪些创新举措来确保落实呢?据了解,为了促进各项制度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提升法律实施效果,这次《条例》修订主要还是从生猪屠宰行业特点出发,全面总结了近些年来生猪屠宰管理的一些经验,特别是在防控非洲猪瘟疫情中的一些经验做法,把它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生猪屠宰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比如,建立了生猪屠宰行业信用记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在《条例》修订的时候,增加了一项制度就是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从业者的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示,以信用制度保障生猪屠宰质量。这次修订后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如果被吊销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屠宰证书或者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另外,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管理活动。

  如何把好关键一环?

  “非洲猪瘟发生以来,对我们国家的生猪生产确实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对生产方式也产生了非常大的促进、变革。”马有祥副部长说,“从近两年的情况看,产业转型升级在加快,屠宰环节也是这样。如果把屠宰环节这个口收紧了,出来的肉品进入市场就是安全的。如果这一关把不好,可能进入市场的肉品会失守,所以我们对屠宰环节格外重视。”

  一要强化疫病监测、疫情排查与报告。当前就是对非洲猪瘟进行自检,屠宰厂必须有疫病检测的条件,发现就报告,有问题就处理,自检制度要建立起来。

  二是他检,就是国家检。国家派兽医检疫,根据屠宰的规模不一样,要求配备的官方兽医数量不一样,规模越大配备的官方兽医数量就会越多一些,这就是强制的国家派兽医检疫。检疫合格以后肉品才能出厂。

  三是引导。这方面要考虑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的实际情况,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现在,生猪产地和屠宰地不统一,所以大量活猪被长距离拉到另外一个地方的屠宰厂屠宰。通过规划,争取能够使生猪养殖和生猪屠宰能力相匹配,本地养、本地屠宰,由“运猪”变成“运肉”,减少疫病传播的风险。另外,鼓励企业一体化发展,既搞养殖也搞屠宰,这样降低屠宰环节疫病传播的风险。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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