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其中,高素质农民是乡村人才队伍中最基础的人才构成。如何培养高素质的农民,是乡村人才振兴最艰巨和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之一。
高素质农民是乡村人才建设的基础
202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培养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培养高素质农民队伍。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培育,深入推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培养,加快培养包括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和乡村工匠等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加快培养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业科技服务人才等。在众多的人才类型中,高素质农民培育是最基本、最为迫切的需要。
第一,培育高素质农民,是国家农业安全的需要。明确未来谁种地问题,关系到稳定的农民队伍建设,是保障国家农业安全的前提。众所周知,当前农业劳动力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老年人不仅知识老化,也力不从心,科技需求十分微弱,难以担当现代农业主体责任,农业劳动力后继乏人是国家农业安全的潜在危险。因此,国家必须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农民队伍,以适应现代农业对从业者的需要。高素质农民应该具备三个特征:首先,高素质农民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经营的现代农民群体,他们同时具有农业情怀和爱农民、爱农村的品质,可以担任农场经营者或农民合作社的带头人。其次,高素质农民具有稳定性,唯有稳定,农民对农业才有长远规划,才能培养农民珍惜土地的感情以及对耕地的投入热情。只有农民队伍稳定了,才能积累起丰富的农业经营经验。雇工农业不可能培育出稳定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其三,与稳定性相联系,高素质农民可以代际传承。继承性为高素质农民队伍的形成提供后继者保障。只有解决了农业后继者问题,稳定的职业农民才能形成,国家的农业安全才能有保障。
第二,高素质农民的培育是农民主体地位的具体体现。中央反复强调在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这是因为农民主体地位是农业乡村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农村改革正是从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开始,通过调整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确立以农户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农户经营最能体现其责任感、自觉性和创新精神。农户经营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风险最小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但也必须看到小农户经营存在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以否定农户经营为代价,而是要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有效途径。现代农业只有培育现代高素质的农民,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获得可持续的生命力,任何排斥农民主体地位,把乡村主人地位的农民变成“看客”的做法,都与乡村振兴目标相背离。高素质农民既是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建设美丽乡村、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乡风文明和有效治理的主体力量。有了高素质的农民群体,乡村服务才有了明确的对象,政府对农业的支持才更精准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讲,乡村人才队伍就是要围绕高素质农民来建设。
高素质农民哪里来
从理论上讲,乡村人才来源应该是开放的,凡是愿意为乡村作贡献的所有人都可以成为乡村建设人才。乡村振兴对人才的需求是综合的,既需要产业人才、技术人才、文化艺术人才,也需要建筑人才、管理人才,单一的人才来源不能满足乡村建设需要。在多元和开放的人才来源中,哪些人才来源是最便捷、最有效,也就是说谁最容易成为“留得住、用得上、有作为”的人才?总结乡村人才振兴经验,就高素质农民而言,以下三个来源最为有效。
第一,把承包户就地转化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有承包地,有农业情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把他们培养成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