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法治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对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普法宣传深入人心,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总结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体现政治性,始终坚持正确发展方向。三农工作不仅是经济工作,而且是关系全局、影响深远的政治工作。农业农村法治工作也不是一般的业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立法看,农业农村立法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要适时将党的三农决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刚刚施行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就是将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从执法看,农业执法直接面对千家万户的农民群众,直接体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的形象。从普法看,农村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我们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把握、来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工作,既围绕“国之大者”抓主抓重,又围绕中央决策部署落细落小,把讲政治的要求落实到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是体现人民性,始终坚持维护农民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农民利益是三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农业农村法治工作的基本遵循。在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无论是起草法律法规,还是重要立法或执法决策,都注意体现农民利益、听取农民意见、反映农民呼声。积极向农民“赋权”,在《农业法》中设专章对农民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吃上了“定心丸”。积极给农民“确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法》,完成了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将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亿农户,下一步还要推进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积极为农民“维权”,强化农业执法,严厉打击侵农害农违法行为,努力让农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体现时代性,始终坚持服务三农中心工作。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有不同的使命和任务。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始终坚持围绕和服务三农中心工作及时完善和调整工作重心,经历了由立法到立法、执法并重的转变。改革开放初期,围绕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法治建设确立了保供给、保总量的指导思想和制度安排。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农产品供给实现历史性转变,农业发展在保持总量平衡基础上转向更加注重结构平衡和质量安全,农业农村法治工作的重心也随之向数量和安全并重、更加注重质量安全转变,先后制修订了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新时代,农业农村法治工作的重心转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四是体现实践性,始终坚持回应农业农村发展要求。马克思说过,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始终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农情,突出中国特色和三农特点,针对人多地少、耕地资源匮乏的状况,通过制定《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构建起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始终注重把握和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乡村建设。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农业农村发展的诸多矛盾,针对种子管理中的政事企不分等问题,《种子法》通过建立许可制度、育繁推一体化机制,放开种业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垄断、区域分割壁垒,开启了我国种业市场化进程。
二、深刻把握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三农工作重心历史性地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保供固安全、振兴促循环”的工作定位,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驾护航。
一是围绕固安全,强化法治保障作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三农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统筹好农业农村发展与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要织牢粮食安全保障网。粮食安全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是“国之大者”。要紧紧围绕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完善保护制度,压实监管责任,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的底线。要把好产业安全保障关。动植物疫情和病虫害对农业产业危害较大、对农民利益影响较大,防控工作一刻不能放松,要把动物防疫、生猪屠宰管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法律制度执行好,切实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安全。要守住生态安全保障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美的生态环境是农村的宝贵财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是乡村振兴的重大任务,要健全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农村生态保护机制,加强农村传统村落保护,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让生态美起来,环境靓起来。
二是围绕促发展,强化法治支撑作用。农业农村发展既要靠科技、靠投入,也要靠政策法规。法治已成为农业农村发展与稳定的重要制度支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立足新发展阶段,要围绕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到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每个环节。要抓紧构建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体系,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实好,有效解决种业“卡脖子”市场监管制度难题。要尽快完善以绿色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协调和城乡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城乡、工农协调发展,推动更多发展成果惠及农业农村农民。
三是围绕抓改革,发挥法治引领作用。改革是党领导三农工作的重要法宝,也是新阶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大举措。过去,农村改革主要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先行先试,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法治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固化改革成果。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涉及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影响因素更加多样,改革的难度和风险也在增大,这就要通过法治平衡利益、调节关系的功能,发挥法治引领改革、推进改革的作用,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先授权再推进,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要坚决守住法律的底线,农村改革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改垮了,把耕地改少了,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还要把握好改革的时度效,凡是涉及农民基本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必须慎之又慎,保持历史耐心,对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重大制度,该论证的要论证,该评估的要评估,一些制度措施出台要切实做到稳一点、准一点。
四是围绕保稳定,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乡村振兴离不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维护农村稳定,关键是要提升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而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法治是前提、是根本,乡村治理最终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农民群众说,乡村治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只要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就好办,公平公正公开正是法治的本质要求,这充分反映了农民群众对依法推进乡村治理的期待。化解矛盾纠纷是法治的主要功能,解决乡村治理的难点,化解农村的纠纷矛盾,最终要靠法治来解决。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和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群众的法治素养,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最终实现依法表达诉求和解决纠纷。农村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成功经验,也进一步彰显了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凝聚社会共识、维护农村秩序、有效处置突发应急事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三、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业农村工作从一农到三农、从脱贫攻坚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广度在拓展、深度在延伸、难度在加大。与此同时,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范围、任务、手段也要相应调整,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价值理念也要适应新情况、跟上新形势。一要做到赋权与赋能相结合。既要做好权利配置,赋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权益,也要支持其发展,增强其内生动力。二要做到管制与激励相结合。既要守好法律的底线、红线,也要辅之以利,采取奖励、支持等激励措施。三要做到准入与开放相结合。既要完善农业投入品、农业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市场准入制度,也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法治获得感。四要做到变与不变相结合。既要坚持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初心不变、围绕“国之大者”抓主抓重的中心不变,也要不断推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农村部门职能转变。五要做到政府主导与多元主体参与相结合。既要注意发挥政府的引导、调控、支持作用,也要注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当前,农业农村法治建设要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要抓好立法。现在农业农村方面的立法,不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的问题。今后的农业农村立法要把提高质量放在首位,在填补有关立法空白的基础上,着重立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法律,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长牙齿”的问题,该硬的硬、该严的严、该细的细,真正做到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