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是我国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严格加以保护。尽管如此,传统村落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也需要发展,生活在传统村落的人民也需要提高生活质量。因此,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体制机制显得十分重要。2021年2月14日,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角乡翁丁村老寨发生火灾,虽无人员伤亡,但是大火烧掉的,不仅仅是房子等村民的物质损失,更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文化遗产损毁。拥有400年历史的中国佤族文化和传统建筑风格的原生态村落已经不复存在,这再次引发我们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的思考: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开发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如何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我国传统村落的概况
中国各族人民在劳动和生活中打造了丰富多彩、精妙绝伦的传统村落。这些传统村落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是生产生活的智慧、文化艺术的结晶,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各族儿女的乡愁。2012年以来,住建部会同文旅部(包括原文化部)、财政部等先后多次组织传统村落调查,分五批将6819个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2003年起,住建部、国家文物局也联合认定了七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中名镇312个,名村487个。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的转移,合村并居、城镇化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提出要根据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将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和搬迁撤并类村庄4种不同类型,并明确要求分类推进。一部分传统村落是特色保护类村庄,还有一部分也面临着搬迁撤并的风险。相当一部分传统村落坐落在刚刚脱贫的地区,脱贫地区发展经济的任务十分艰巨,统筹保护和开发迫在眉睫。
传统村落的开发情况
农业部门推进开发。一般是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传统村落的开发工作。一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传统村落的保护、文化传承和开发工作,并积极协调上级部门争取资金,为加强传统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工作献计献策。二是结合传统村落的保护,进行合理开发,扶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涌现出了一批先进典型。
企业整体接管开发。一些传统村落被企业“看中”以后,村民全体搬迁,由企业整体接管并开发。如云南沧源佤族自治县翁丁村老寨由沧源县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开发,打造翁丁村老寨旅游产业,各类投资已达2亿多元。翁丁被规划为景区后,当地不仅给村民在新寨修建了新房子,柏油硬化路也修到了每家每户门口。
企业与村民共同开发。一些企业与村民共同开发传统村落的资源,既带动了村落发展的活力,又促进村民的增收致富。如安徽黟县宏村引入中坤公司,整体开发宏村的传统村落资源。在中坤公司的积极推动下,宏村被列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由此带来了大量的旅游收入,公司和村民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门票收入进行分成。
非营利机构与村民共同开发。为了更好地保护传统村落的风貌,一些非营利机构也参与到传统村落的开发和保护中去。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北京建筑大学等联合团队在安徽潜山万涧村、绩溪尚村两地开展皖南传统村落保护试点项目,以多专业协同的陪伴式规划,综合解决传统村落在传统建筑、社会组织、产业发展、文化传承等领域的问题,探索出了兼顾村落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模式。
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传统村落空心化、空巢化甚至消失的现象越发突出,保护与开发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资金投入不足。资金不足严重影响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受自身经济能力影响,很多村民仍把古民居用作住宅。由于年代久远,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但是自身维修技术和费用都不够,使得村民对民居的维修更多集中在使用功能上,而非保护民居的原真性。巨大的维修费用增加了居民的负担,制约了传统村落价值的实现。而且传统村落的木质结构房屋区别于其他窑洞型、石板型、蒙古包型和砖混型等古建村落,民族聚寨而居,依山而建,民族村寨木质结构连片,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由于投入不足,消防体系建设落后,往往会出现一家失火,全寨遭殃的严重后果。
整体保护理念缺乏。由于缺乏整体保护理念,村民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愿望与保护传统村落的矛盾日益尖锐,直接导致部分村民改建、扩建其拥有的古民居。还有的地方在大力推动乡村旅游产业,享受经济实惠的同时,忽视了对环境、资源与民俗的保护,建设“人为”的传统村落。有的村民为了经商需要,随意搭建用房,破坏了村庄整体格局。地方政府忽视对村民的教育及引导,以至于许多传统村落存在不同程度的脏乱差现象,影响传统村落的品质。加上旅游开发导致游客大量涌入村落,对传统村落的环境承受能力带来了巨大挑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破坏和污染。
开发中丢掉了神韵。有的地方只注意到了传统村落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文化价值、社会价值,把旅游开发当作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主要甚至唯一出路。而经济价值只是传统村落全部价值中很小的一部分,因为开发而丢掉了神韵,可能导致传统村落得而复失。如果通过开发使原本宁静的村落变得喧嚣起来,古朴的村寨成为简单的商品卖场,那么传统村落就会逐渐失去其原生态的美,也会丢失掉乡愁记忆。因此,保护和开发应该达到一种平衡,只有把神韵保护下来才能考虑合理利用,利用得当才是有效的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虽已有全国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是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存的传统村落保护往往与发展构成矛盾,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传统村落本身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难以形成合力,如文物部门负责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维修,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而村民基层组织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居住条件。
村民参与积极性不够。传统村落是呵护和守护好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而村落保护的参与主体却处于被动地位。一些传统村落的村民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青壮年劳动力只能外出打工,村子里基本只留下老年人和在读学生。这部分留守人群难以参与到传统村落的保护中来,对于国家政策知之甚少。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和传统村落保护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很多老宅的陈旧格局及落后配套措施已无法适应现代生活的要求。缺少了村民的主动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各项措施很难落到实处。
加快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相协调的体制机制的建议
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应根据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的要求,充分考虑传统村落村民的实际需求,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参与的原则,既注重保护又注重发展,合理利用传统村落各种资源,在发展中保护,让传统村落的优秀历史文化得到延续和传承。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传统村落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部际层面由中央农办、住建部、文旅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传统村落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总理统一协调,办公室设在中央农办,协调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并鼓励各部门将产业支持政策结合到支持传统村落保护和开发中。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加强保护和开发的正式制度约束。
明确保护的优先序。传统村落的保护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要建立整体保护的理念,鼓励每个传统村落都制订规划,明确保护优先序。首先,作为最具代表性的文物——“典型民居”属于绝对保护区,应立即进行维修保护;其次,配套的建筑如亭子、道路等属于重点保护区,可以先予以集体保护;最后,村落的整体环境和周边的林地、山岗、河流等属于环境协调区,可以进行整体保护。在实物保护的基础上,兼顾文化、人才、民俗传统等的保护。
广泛吸纳多元投资主体。传统村落是国家的财富,必须拿出较大的财政资金和技术力量给予支持。除此之外,还要尽可能动员社会力量诸如村民、专家学者、各类社会团体等的参与,鼓励企业、民间机构、事业单位、协会组织等对传统村落的保护进行投资或者捐赠,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投资常态化。
研发利用传统村落资源。遵循监管和开发并重的原则,推动传统村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监管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其价值不会遭到破坏;在开发上,积极创新传统村落的管理模式,推动其不断走向繁荣。积极倡导“授之以渔”,在政府指导和保护传统村落价值的前提下,渐进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村民的转移性收入水平,充分发挥村民作为参与主体的作用。
培养村庄的文化传人。村庄里大量独特的历史记忆、宗族传衍、俚语方言、乡约乡规、生产方式等,作为一种独特的精神文化内涵,因村落的存在而存在。因此,要加强村民尤其是年轻人对本村文化传统的学习。积极活跃各类民俗节日,以其新内涵激发年轻一代参与的兴趣与热情,同时鼓励游客参与民俗和节日庆祝活动,达到更好地宣传、保护和挖掘这些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目的。
切实加强消防系统建设。要以曾经发生过火灾的传统村落作为宣传教育的典型案例,以改善传统村落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讯等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全面建设传统村落的消防系统,彻底扭转“火烧连营”的被动局面。根据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力度,加强各种形式消防宣传,组成片区的应急消防队,运用智能报警、“大数据+电气防火”等高科技手段,做到随时掌握,全天候了解。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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