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物安全一直是生物安全工作的重点。随着生物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未来农业生物安全的基础性和重要性将进一步加强。为此建议:一是优化顶层体系设计,构筑农业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在有关职能部门设立“农业生物安全司”,整合职能管理;同时在地方设立对应机构,形成农业生物安全综合管理体系。二是着力推动农业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匹配和强化生物安全的紧迫性要求。要加快推动农业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构建综合性、系统性的法律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农业生物安全预警体系。高度重视“草地贪夜蛾”等农业有害生物入侵风险,及时开展外来入侵生物调查,及时掌握和评估有害生物及疫病动态信息,及时修订完善我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为指导防御奠定基础。四是紧扣生产、流通、销售关键环节,打造“农业生物安全链”。大力扶持和发展畜禽饲养小区和规模养殖场,推进适度规模饲养,实施标准化生产,规范化防疫。五是加快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保障农业生物安全提供强力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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