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是化解农业系统性风险、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改革内容之一。自2016年开始,连续5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提到该项试点,并要求“稳步扩大试点”“优化试点模式”。随着试点经验的逐步积累、试点品种和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如果试点最终推向全国,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定箱”问题将不容回避。
WTO《农业协定》从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3个方面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加以规范和约束。其中,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持措施的总称。根据对农业生产和贸易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将上述支持政策分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蓝箱政策”。“绿箱政策”是指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不造成扭曲影响或者影响非常微弱的政策;“黄箱政策”是指对生产和贸易有直接扭曲作用的政策,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以及部分有补贴的贷款项目;“蓝箱政策”是指在实行价格支持措施的同时,还限制生产面积、牲畜头数和产品产量的措施。由于“黄箱政策”对生产和贸易作用最直接,扭曲性影响最明显,因此更受各国政府高度关注,WTO农业谈判的减让承诺也主要围绕“黄箱政策”展开。
从农产品“保险+期货”的运作模式看,其补贴方式是否涉及“黄箱”范畴,还需要具体分析。
第一,从试点补贴资金的来源看,当前大部分试点补贴资金来源为期货交易所(如郑商所、大商所、上期所)。据了解,期货交易所提供的补贴资金来源于期货公司的佣金,而佣金又来源于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此类情形属于市场化行为,不涉及政府财政资金,故不涉及“定箱”范畴;此外,在试点扩大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从地方财政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如扶贫资金)补贴保费支出,近年来还出现了中央财政奖补试点(如甘肃秦安苹果“保险+期货”试点),由于涉及财政资金,此时的补贴行为应纳入“定箱”范畴。
第二,从补贴支持的环节与影响看,如果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则需从补贴行为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的扭曲程度来具体分析是否应划为“黄箱政策”。关于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前的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下,对农产品而言属于价格保险,该保险对于农产品价格形成具有一定程度影响,故属于“黄箱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目前的操作方式下,保险公司都是与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签订保险合同,而这些规模经营主体原本就与农民签署有最低收购价协议,农民根本不关心此事,也不了解该模式的运作机制,有些甚至不知道此事,所以该模式基本不会对农民生产行为造成影响,所以应纳入“绿箱政策”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给该模式“定箱”的实质是给农业保险“定箱”。WTO谈判中,关于农业保险“定箱”的争议较大,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的“定箱”标准是,农产品保费补贴属于“黄箱”,农业保险赔付补贴属于“绿箱”,如果参考美国标准,我国财政支持下的“保险+期货”模式应属“黄箱政策”。
第三,从试点的发展趋势看,虽然农产品“保险+期货”还称为试点,但每年都有新的品种加入试点行列,试点范围也在慢慢扩大,说明该模式总体上能够运行,而且实践证明对稳定农民生产和收入的确起到了很好的风险防范作用。然而,当前试点规模较小,对期货市场价格影响较小,如果试点向全国推开,规模扩大后必然会对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形成影响,成为“黄箱政策”范畴。如果将其定为“黄箱政策”,根据WTO《农业协定》,将面临8.5%的综合支持量(AMS)上限制约,又不利于扩大试点范围。此外,农业保险从价格保险向收入保险方向转变也是当前探索的一个方向,如果以农民生产收入作为保险标的,则对价格只会有少许间接影响,其补贴应适用于“绿箱政策”中的“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范畴。
综上,当前财政支持下的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给农业生产者提供了价格支持,对农产品价格形成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更接近“黄箱政策”的范畴。然而,该模式的市场化运作,为推动我国农业支持政策从“黄箱”向“绿箱”转变提供了新的思路,如果能够通过对农产品“保险+期货”运行机制的改进,使得推广时完全市场化运作,或者通过改进财政支持补贴方式,使之与价格、生产脱钩,则将在“绿箱政策”框架下为我国农业增长、农民增收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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