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培养造就高素质农民队伍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阚言华 字号:【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不断发展,需要加快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高素质农民的内涵特征

  高素质农民是指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自觉应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与技术标准,就业创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通常就是指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骨干,主要包括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

  经营管理型高素质农民主要指以组织形式开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约定收入或分配后剩余收入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者。主要包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创新创业带头人、农业经理人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骨干。

  专业生产型高素质农民主要指以岗位就业形式直接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工资性劳动报酬的现代农业劳动者。主要包含具有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等专业技术技能的劳动者或职业农民,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普通员工、雇员,非遗传承人等。

  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主要指以自然人提供专业技术技能服务形式直接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赢利性劳动报酬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含为现代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农业生产技术研究推广服务人员,如执业兽医、统防统治植保员、无人机和农机装备操作员、农产品经纪人,农产品电商从业者,农村信息员,动物受精配种人员,农业科技自主研发人员等。

  从个体行为来看,高素质农民已经成为我国农耕文化的弘扬与传承者,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业态的践行者,农村创新创业的先行者,农村产业扶贫的带领者,帮助小农户进行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示范引领者等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主导群体。

  从社会分工来看,高素质农民已经成为我国粮食生产和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中坚力量,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助力乡村振兴的主要力量,引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助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依靠力量。未来,高素质农民将成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有效供给的主力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力军,传播党的政策和先进科学技术与文化思想的同盟军。

  从发挥作用来看,经营管理型高素质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骨干;专业生产型高素质农民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人力资源;技能服务型高素质农民为社会化服务和农业科技推广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构建高素质农民队伍的基础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的思考与建议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继续完善推进“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农民教育培训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复杂性的公益性事业。要做好顶层设计,制定高素质农民培养的条例或规章,明确培养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实现路径、资金渠道、保障措施、评估评价机制等,从解决“谁来种地”和农业后继有人的高度,尊重农民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规律,统筹规划好高素质农民培育工程,不能把高素质农民培养等同于一般的农业工程项目加以实施,创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建议将核定的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人数及质量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农业农村工作或“菜篮子、米袋子”负责制年度考核约束性指标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修订完善计划”。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民的界定多数基于城乡二元结构制定的,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到位,农民由身份界定正在向职业属性转变。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素质农民在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修订完善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尽快依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高素质农民的牵头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明确高素质农民的精准识别条件与程序和相关权利与义务。界定高素质农民不是为了设置务农门槛,而是为了科学破解“谁来种地”重大问题的决策依据,也是精准扶持规模农业生产者和普通小农户的需要,逐步将农业扶持项目由特惠制转变为普惠制,享受惠农政策不仅要见物还要见人,融洽干群关系,提高政策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度,降低涉农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止少数人过度占用、浪费、消耗、荒芜农业生产资源,让高素质农民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诸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两代表一委员”推选和劳动模范、先进人物评选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界定的“农民”应有的待遇荣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带领或帮助普通小农户一起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共同致富奔小康,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

  围绕培养高素质农民的需要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构建与条件能力建设工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在人。为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安全、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需要培养一支与产业相匹配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构建与条件能力理当与之相匹配。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二十五)推动人才下乡。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农民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以农广校为基础加快构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稳定师资队伍,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力度,加强农民教育培训规范和教材开发建设,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信息化应用和现代化教育教学条件能力建设,解决长期以来农民教育培训条件能力建设没有专项投入等问题,切实提升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和质量,为乡村振兴提供人力资源和人才支撑。

  围绕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后继有人的培养目标实施“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计划”。该计划包含农业后继者培养的全日制和在地农民的非全日制农科专业学历教育,建议将农业省份年度农科专业毕业生人数按照不低于本地户籍人口的万分之三标准,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年度考核约束性指标内容。从调查结果来看,农二代愿意选择以农业为职业动力不足,全日制农科专业毕业生已不足人口的万分之三,长此以往,农业后继乏人不可避免。农民是乡村振兴主体,农业要后继有人,必须重视高素质农民培养。要打通高素质农民的成长通道,因地制宜,遵循农民成人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将非全日制的农民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范畴,就地就近培养高素质农民。国家从去年开始扩大农业职业院校招生规模,拨出专款开展技能提升行动,但农民能够完全脱产参加学习依然困难重重,需要结合实际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国家已经畅通了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通道,但对取得一定职称和技能等级的高素质农民,还需要在薪资、福利、养老保障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鼓励他们安心务农,长期务农,保障和稳定农业从业者队伍。

  围绕稳定高素质农民队伍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工程”。实践证明,制定优先优惠政策扶持尤为重要,建议国家要制定具体且有可操作性的高素质农民发展产业配套政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培育的支持扶持政策,高素质农民精准识别结果直接反馈并应用到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的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中,对不进行正常年审的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或不再经营的合作社,取消申报资格或示范称号,享受惠农政策不仅要见物还要见人,真正发挥惠农政策“四两拨千斤”作用。

  (作者单位:安徽省农业科技教育中心)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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