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主体动起来,农村才能美起来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罗建波 王佳锐 字号:【

  从现在起到2035年,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时期,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短板在农村、美丽中国的底色在农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习近平总书记时常惦念,多次作重要指示批示,群众普遍欢迎,翘首以盼,是今后一段时期“三农”领域的大事要事,一定要办好办实。面对地域面积如此之大、涉及面之广、复杂程度之高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任务,各地一定要用好农民主体这一传家宝,坚持发动农民、依靠农民、为了农民,久久为功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建设美丽中国扮靓底色。

  坚持农民主体是党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无论是历史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发动农民、依靠农民、为了农民一直是党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没有贫农阶级,决不能完成民主革命。中国共产党发动依靠农民群众开展土地革命,开创性提出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最终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以小岗村承包为起点的四十多年农村改革开放发展,取得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农村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经验,就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历史实践告诉我们,坚持农民主体是党农村工作的基本方法,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不能让农民成为局外人,需要群众参与、群众创造、群众建设、群众监督。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当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权责利对等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社会治理方面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其内在要求,就是社会治理需要广泛参与,权力、权益和责任、义务要统一。一方面,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注意尊重农民的各项权利。干不干、怎么干、干得怎么样都要有农民群众的参与,整治成效判卷的权利在于广大农民群众。另一方面,农民群众是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受益主体,对应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发挥主动性、创造性,投工投劳,发挥参与主体、建设主体作用。保障农民主体权利,需要农民群众全面参与、一起建设、广泛监督农村人居环境各项工作。从现代社会治理内在要求来看,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时必须要明确和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

  坚持农民主体能有效解决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些问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施以来,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改厕过程中强拆强建、长效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很多很复杂。但若从政府、农民群众以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这三者关系分析归纳来看,可归结为没有落实好农民主体地位、开展工作时错位造成的。一方面是有的地方农民群众没有充分发动起来,政府强行推、大包大揽等。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农民愿意干,政府没干好。抛开业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就是没有一开始就明确和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开展工作越位或缺位造成的。一定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树立正确政绩观、走好群众路线,从根本上避免问题产生,厘清各方的职责领域和边界。

  坚持农民主体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根本出路,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乡村是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补短板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工作提出了原则遵循和科学方法。农民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活习惯直接决定整治成效的长效持久。要通过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制度奖惩等方式培养农民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化外部要求为内在自觉,激发内生动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村人居环境全面美、持久美,补上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突出短板。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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