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并针对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号召。乡村建设行动的内容是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建设行动的路径可以有各种创新,但是无论如何创新都不能违背农业的基本特点,不能违背乡村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能违背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否则乡村建设行动有可能成为对乡村的破坏行动。诸如强制农民拆村并居,逼农民上楼等做法,与乡村振兴理念背道而驰。根据目前存在的乡村建设问题,我们认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必须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乡村建设行动要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乡村振兴的组织体系和活力体系。这就需要各级党和政府强化对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组织责任,充分认识乡村建设行动的历史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乡村振兴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责任。政府不仅是乡村建设财政投入主体,也是规划设计和实施的组织主体。要落实党政一把手是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是乡村建设行动动力的直接来源。乡村建设行动是一项具有很强综合性的行动,需要农林水利、建筑、国土、规划、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信息、生态等政府各个部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各自作用,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力量,形成乡村建设行动的合力。
除了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外,社会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十分重要,在脱贫攻坚实践中,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帮助经济薄弱村形成“造血”机制、提高发展能力与激活内生动力、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独特优势对乡村建设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乡村文化建设、移风易俗、乡村环境治理与乡村养老、助残、儿童教育服务等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部门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的“政府失灵”,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部门在推进乡村振兴中面临的高成本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资源利用、要素配置和要素流通的效率。就全国范围而言,社会组织发育不全以及作用发挥受限是乡村建设行动最突出的短板之一。普遍存在着基层部门对社会力量的作用认识不足、支持不够甚至持怀疑态度,村级组织缺乏主动寻求社会力量促进本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社会组织自身也存在参与乡村建设行动能力不足、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方式落后等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出台培育社会力量的制度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行动,并将社会力量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系统中。项目村选择、分配财政资金可向引入社会力量工作成效明显的村倾斜,允许社会组织采取“半公益半收益”的方式,参与乡村建设行动,从而调动其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社会组织,都不能替代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地位,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乡村村民的幸福,因此要关注乡村主体本身的需求,乡村振兴只有靠农民来建设,文化才能传承,产业才能兴旺,乡村发展才能可持续。政府和社会组织任何时候都不要为民做主,不能越俎代庖。梁漱溟在论述乡村建设过程外来人作用时曾概括了三句话:为乡村扩耳目、为乡村增喉舌、为乡村添头脑,其目的在于激活农民的内生动力,启发农民自觉。
乡村建设行动要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