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乡村治理面临主体和客体的深刻变化。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自治为基、法治为本、德治为先,不断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自治方面,要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决策程序,继续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工作,促进治理重心下移、治理半径缩短。在法治方面,要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引导农民和村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德治方面,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降低行为的不确定性。需要注意的是,自治、法治、德治各有其功能和适用范围,三者的边界是动态变化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不断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法律权威地位,以德治滋养法治、涵养自治,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形成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机制。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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