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秉持既要“用起来”又不能“炒起来”的原则,顺应土地功能转换、农民代际更替、人口城乡双向流动等重大结构性变化。在承包地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三权分置”办法,发挥集体所有权在互换并地、土地整治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对承包权进行适度赋权,预防承包权权能过大可能带来的助推地租上涨等负面作用,探索承包权市场化退出通道;对经营权进行平等保护,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放心地对农业进行长期投资。在宅基地方面,可按“三权分置”的逻辑加大改革力度,发挥集体所有权在超占和闲置宅基地整治、宅基地使用权与外部资本联营或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尽快明确资格权的权利属性和权能范围,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资格权的实现方式和老成员资格权的市场化退出通道;放活使用权,尽快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方面,要在遵循城乡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尽快予以盘活,为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提供用地空间。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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