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开放性,本质上是要将原先仅限于集体成员持有的部分权能让渡给非本集体成员。这就涉及对集体成员身份的界定。有四个核心问题需要明确:第一,存量成员的界定。可综合考虑历史因素、目前居住地、对集体成员权的依存度等,选择一个改制时点,一次性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增量成员的界定。可考虑分两种情形确定:家庭成员全部外出、对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履行义务的,其家庭新增成员不再自动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家庭成员中有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的,其新增家庭成员如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生活、能够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履行义务的,可自动获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第三,成员权与户籍、自治组织成员分离。随着成员权的财产权属性增强,拥有成员权的人,如果进城落户,户籍可以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也可以不参加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社区自治组织。第四,允许单项成员权的存在。成员权体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申请权、集体资产份额权等方面,随着单项成员权的退出,一些成员可能只拥有剩下的部分成员权。(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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