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和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重要载体。但一些村规民约从制定到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合法性考量,主要表现在:一是制定程序和内容不规范,缺乏征求意见程序,表决也流于形式;二是备案审查程序虚置,以约代法问题突出;三是侵权救济渠道缺失,绝大部分村规民约未载明申诉和复议程序。为此,建议:一是规范村规民约制度设计,明确村规民约制订、修订的基本原则、内容形式和具体步骤,完善村规民约备案审查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审查等;二是开展村规民约清查工作,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村规民约进行梳理、修订,建立村规民约常态化巡查机制;三是畅通村规民约侵权的救济渠道,明确乡镇政府可依村民申请,对村规民约内容进行违法审查并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违法村规民约在不予适用的同时提出司法建议,由乡镇政府责令村民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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