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总体要求、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作出具体部署,明确了工作的任务和方向。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也是农民的重要财产。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批青壮年劳动力携家带口进城就业甚至落户,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这些“沉睡”的资源亟待盘活。基于此,中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政策,自2015年起,我国启动了包含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内的“三块地”改革,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改革试点的扩面提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进一步促进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势在必行。在具体实践中,须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政策底线不能碰。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在实践中,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盘活利用,都不能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二是禁止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为本组织成员提供的住房用地保障制度。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只针对农民这一特殊群体,具有封闭性特征。地方政府必须扎好篱笆,杜绝城里人或企业以租用开发之名,行非法购买之实。三是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用好闲置的宅基地、住宅,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使之成为乡村振兴的产业载体、农民增收的鲜活资源。绝不是允许城里人下乡买房置地,盖别墅、建私人会馆,必须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不搞一刀切。各地由于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风俗文化、乡村治理水平存在差异,因而在盘活利用模式、工作机制上不可能千村一面,地方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引导各地自主选择恰当的模式,不搞一刀切。在盘活利用模式上,可选择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也可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借助政策手段,为乡村建设、产业发展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在主体培育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返乡人员、企业既是参与主体,也是经营主体。各地可立足当地主体发展现状及未来前景,在政策、项目、金融上发力,有选择、有侧重地加大培育支持力度,引导他们积极参与,规范运营,既可采取自营、出租的方式发展乡村产业项目,也可通过入股、合作方式,共享发展红利。在产业类型上,要综合考虑地情地况以及人文历史,既可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田园综合体、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也可从事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项目。
尊重农民意愿。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是农村改革的主线。要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当地农民意愿,让农民自己选择。不得强迫农民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把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采取何种盘活、经营方式,选择何种产业,闲置宅基地退出方式、补偿标准,等等,要交由村民民主决定,政府可以指导,但不能代替农民决定。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要把利益分配好。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所得的收益,农户、集体和企业怎么分,分得好不好,关系到农民到底有没有获得感,关系到“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条底线是否保障到位,也关系到这项工作是否能够持续。因此,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良好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共赢。比如要合理划分住宅所占土地、地上建筑物产权、住宅经营收益权益归属界限,理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地上建筑农户个人所有、经营收益经营者所有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好退出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等等。同时,要妥善处理农户、集体和企业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确保政策不走偏,不出乱子,保证工作稳妥审慎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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