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并答记者问
近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0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解读《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
韩俊指出,乡村振兴不振兴,要看乡风好不好。近年来,各地在革除农村陋习,树文明新风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天价彩礼“娶不起”、豪华丧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以及孝道式微、农村老人“老无所养”等问题还大量的存在。这些农村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巨大的家庭负担,实际上它也扭曲了社会的价值观。广大干部群众热切盼望出台相关的措施,来抵制歪风、弘扬正气。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今后一段时间一些重点的工作举措。
加强党的领导,让党风政风引领乡风民风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当地婚丧陋习、孝道式微等问题的形成原因,建立管用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文明乡风建设会采取哪些措施,切实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发挥?韩俊指出:“党风政风跟乡风民风是分不开的。推动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是《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
第一,要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责任,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移风易俗中走在前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指导意见》对党员干部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比如开展党员联系农户、党员户挂牌等活动,推动党员干部做出示范,带动群众全面参与。
第二,要建立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备制度。各地这些年已形成一些很好做法:有的组织党员干部签订承诺书,鼓励党员干部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方面做表率;有的细致规定宴请范围、标准,严格执行,严禁变相收受礼金;有的依靠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移风易俗小组,抓好监督落实,常态化开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第三,地方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党内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天价彩礼、孝亲敬老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发挥好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相应处理。组织部门在综合考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干部时,也要注意了解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相关情况,将此作为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
因地制宜,发挥村规民约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韩俊指出,文明乡风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充分尊重当地习俗,充分考虑群众习惯和接受程度,不搞强制命令,不搞“一刀切”。农民群众是文明乡风建设的主体,要增强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有效发挥村民自治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让群众成为新风新规的制定者、执行者、评议者和受益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指导意见》对用好村规民约、发挥好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提出了要求。韩俊表示,乡村社会是人们“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社会,乡村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既要充分运用现代治理理念和方法,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作用。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是发挥道德约束作用。另外,实践证明,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议事协商,可以真正实现农民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是推进文明乡风建设的生动实践。
未来如何更好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韩俊指出,应发挥好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三大作用。
一是发挥好群众性组织的自我组织作用。各地要普遍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协商机制和群团组织,广泛开展议事协商活动,完善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从各地的做法来看,理事会一般应由村主要干部兼任理事长,吸收农村能人、农村德高望重的人士,包括婚事、丧事具体操办人和敬老爱老模范等,依靠他们开展婚丧嫁娶服务、邻里互助活动和道德评议。
二是发挥好群众性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道德评议会等这些群众性组织在村民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制定“红黑榜”,有的地方叫“绿叶墙”。通过互评亮榜,宣传婚丧新风和孝道典型。像浙江全省已经基本实现文化礼堂全覆盖,村里都有一个文化墙,谁做得好就上墙,张榜公示。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有关社会组织发展为老志愿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通过与赡养人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等方式,督促子女从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权益维护等方面自觉承担家庭责任。在一个村庄里,如果不孝敬老人是被人看不起的,要通过群众性组织去约束他,这方面各地有很多的做法,对农村留守、空巢老人进行定期巡访,及时发现和解决老年人独自生活的风险,广泛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化休闲活动,解决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要。目前,农村老龄化比城市的程度要深,这方面要充分发挥农村群众性组织的作用。
三是发挥好群众性组织的自我监督作用。在实施过程当中,可以依据村规民约出台一些约束性措施,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出台要主动邀请并接受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群众性组织的监督。通过民主协商限定可办酒席的项目、红白事操办的规模和时限、待客范围、席面标准和礼金数额等。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城市里大家感受可能不深,但是在农村里,对农民来讲确实是一个很大的烦心事。一些农民工回乡创业,都反映人情费是一座大山。要解决这些问题,这些举措都是比较有效的。当然,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一定要多管齐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好群众性组织的重要作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依法依规,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民意愿
《指导意见》要求,文明乡风建设要依法依规开展,须加强制度保障,实施有效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要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相关内容。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约束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
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内容比较空泛、制定不够规范,甚至涉嫌违法违规,存在侵犯群众特别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风险。为此,《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防止盲目立规和“以约代法”。有关部门要制定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程序,重点审查村规民约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中的歧视性和违法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此外,要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强文化引领、强化价值认同、注重实践养成,建立正面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以日常浸润的方式,把中华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观念转化为农民群众的行为习惯和准则。
韩俊指出,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同联动,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健全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让农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全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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