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立法要善用六种思维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孙超 字号:【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稳步推进,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农业农村法治新格局日益完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立法协调是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法制机构在立法协调工作中发挥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审查等关键作用,直接关系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协调是一个有机整体。“立”是目的,既包括法规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立法活动,也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备案、清理等具体工作;“法”是对象,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法规文件;“协”是方式,指要当好法治方面的参谋助手,协助好立法机关、内设机构做好各项法治工作;“调”是措施,指要解决立法中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提出科学有效的解决办法,确保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把握规律,不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实践中,善用六种思维能力,是加强农业农村立法的重要经验。

  树立战略思维。战略思维是高瞻远瞩、统揽全局、把握事物发展趋势和方向的思维方法,解决“立什么法”的问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下,农业农村立法要更好运用战略思维,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重点推进全国人大、国务院各项立法规划计划,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核心,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乡村产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乡村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立法,协调推进动物防疫、生猪屠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热点问题立法,综合考虑农村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兴问题立法,构建全面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文件的农业农村立法总体布局。

  拓展历史思维。历史思维是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分析问题、把握方向、指导现实的思维方法,解决“新旧衔接”的问题。立法是对历史经验的传承和发展,运用好历史思维是科学立法的关键。在法规文件立改废释并举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如在构建新时代乡村振兴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农业法》《乡镇企业法》等农业基础性法律的作用仍然不容忽视,要重视其中的扶持性、鼓励性规定,并做好提升完善,用法治经验推动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此外,还要及时总结立法协调经验,跟进最新工作要求,做到与时俱进。

  增强辩证思维。辩证思维是坚持一分为二,用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的思维方法,解决“怎样立法”的问题。在审查法规文件时,要善抓主要矛盾,把问题找准找实,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此外,还要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搭建向立法机关、法制部门汇报沟通的渠道,运用好信息简报等媒介,积极向有关方面反馈工作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农业农村立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培育创新思维。创新思维是指马克思主义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的思维方法,解决“立法难点”问题。立法是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近年来,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问题备受关注,这也说明立法在引领和推动相关领域改革发展上还有很大的创设空间。此外,在依法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经验,创新性地总结立法协调工作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立法工作规范化水平。

  践行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解决“立法遵循”问题。长期以来,“三农”发展的历史欠账较多,法治思维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普及。只有坚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发挥好良法善治的作用。农业农村立法协调需要各方践行法治思维,在立法程序和草案内容上避免违背法治理念,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坚守底线思维。底线思维是严守原则、研判风险、防患未然的思维方式,解决“立法基础”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原则性问题上严守“三农”事业发展的根本线和生命线。此外,立法协调涉及文稿起草、保密、廉政等多方面的纪律规矩,在工作中要严谨细致,不触碰高压线,要常备几套应急预案,做到有备无患,确保既定任务顺利完成。

  立法协调有利于在立法中全面体现客观规律、精准落实法定职责、依法保障权利义务,是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措施,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关键。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善用六种思维能力,以立法协调促农业农村良法善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此文系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组织的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专题征文优秀论文,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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