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伟大创新,是对中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产权理论的新发展。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是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三种具体土地产权,产权必须在经济上得以实现才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产权,地租则是土地产权的天然经济实现形式。
“三权分置”的新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框架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在中国社会经济实践过程中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地租理论来认识“三权分置”产权制度框架的经济实现形式问题,也就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所对应的具体地租种类、形式及其相互关系问题。
“三权分置”产权制度框架对应的经济实现形式是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地租理论认为,存在绝对地租、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等三种地租形式。绝对地租因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其本质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级差地租I的形成条件是土地的肥力、区位等条件,体现具体地块的综合产出水平;级差地租II是对同一块土地进行持续投资而获得的新增收益的一部分。
“三权分置”框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应的地租形式就是绝对地租。在“三权分置”框架下,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核心产权,是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产生的基础。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全体集体成员的共有产权,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而产生的地租收益分配在集体成员之间应该是无差别、不排他和公平的。从这个角度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从村集体获得的关于就业、基本生活、养老、医疗和教育等基本社会保障福利,以及农村社区的其他公共产品供给,如农村道路、环境卫生和农村文化教育投资等,都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绝对地租的具体内容。
“三权分置”框架下农户承包权对应的地租形式是级差地租I。农户承包权是农户对一定数量集体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农户承包权的地租收益与其承包土地本身的经济特征直接相关。转出土地的农户在土地流转合约上载明的土地租金一般是根据农户承包土地因肥力和区位等条件所决定的农业生产能力计算的,这符合级差地租I概念中对其产生条件的描述。
“三权分置”框架下土地经营权对应的是级差地租II。级差地租II的来源是对同一块土地进行持续投资而获得的新增收益,土地经营权是“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因此,转出农户出租土地经营权的地租收益来源于他和土地经营权人分享在土地上进行投资及生产经营获得的新增收益。
建立合理地租配置结构,推进农地流转发展。农地流转合约是承包农户和租地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签订的,不会包含绝对地租内容。合约地租一般采取“固定地租水平+一定年限内增长比例”,这里的固定地租就是级差地租I,固定地租基础上的一定年限增长比例就是级差地租II。对于租地农业经营主体而言,理想的租地合约应当是在较长租期内稳定既定合约地租水平,但实践中农民往往会提出缩短租期、尽快提高合约地租的要求,显然不利于租地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
在“三权分置”土地产权框架对应的农村土地地租框架约束下,理论上应当使流转土地的农民获得全部地租收益才能使其对流转交易感到满意。但如果将这些地租收益全部以现金方式体现在土地流转合约上,必然会使租地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负担沉重到难以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应当按照保障转出土地农户根本利益和有利于租地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经营的原则进行合理地租配置。
上述三种地租对农民利益的重要性不同,农民对各类地租收益的获取方式和迫切程度也就有所不同,可以对各类地租进行差别支付,从而具有构建既可以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又可以实现租地农业经营主体稳定经营的地租配置结构的可能性。
土地的绝对地租收益内容主要是关乎农民根本利益的基本社会保障收益,是农民最重要的土地收益。因此,绝对地租是三种地租中的刚性地租,需要通过村集体组织优先支付给农民;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则具有相对弹性,可以在较长时期保持级差地租I稳定和延缓级差地租II上升速度,减轻农业经营主体支付租地成本的经营压力,实现稳定经营。
地方实践经验表明建立上述地租配置结构能够有效推进农地流转发展,比如广东省惠东县莆田村东进公司、广东省梅县长教村雁南飞公司、河南省潢川县陈楼村金畦公司和山东省烟台市曲河村综合合作社等农地流转案例,都是因为构建了上述合理地租配置结构而使农民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同时农业经营主体能够长期稳定经营的成功经验。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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