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开展“市民下乡、村民进城”活动的“黄金20条”(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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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能人回乡、企业家下乡、知识分子下乡、市民下乡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创业创意、休闲养老养生,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武汉市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1.对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农民自愿出租的农村空闲农房,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情况的合规性审查。

  2.利用农村综合产权信息平台、农业政务网等平台,对符合租赁、合作条件的农村空闲农房,免费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对以租赁、合作方式签订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协议的,免收服务费。

  3.对通过实施土地增减挂钩、迁村腾地,实行村庄集并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4.对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协议期在五年以上、村湾农户总数30户以上、利用空闲农房户数占农户总数30%以上、符合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的,按每户8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5.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发展农家乐、协议期在三年以上,取得工商执照和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证,达到《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二星级以上标准的经营户,给予当地农村居民开办农家乐的同等待遇,按二星级2万元、三星级3万元、四星级4万元、五星级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补。

  6.对租赁农村空闲农房组建乡村休闲游合作社发展休闲农业的,给予村民同等待遇。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参与农家乐经营户10户以上的乡村休闲游合作社,给予10万元/社一次性奖励。

  7.对“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创业创新的,优先安排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对参加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时间15天或120学时,人均补助0.3万元;对参加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的,培训时间20天或160学时,人均补助0.4万元;对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党员培训的,培训时间7天或56学时,人均补助0.1万元。

  8.对“市民下乡”租赁空闲农房创业创新的,享受农业科技示范户待遇,科技示范户可享受贴息额度为贷款5万元以内(含5万元),核心示范户可享受贴息额度为贷款30万元(含30万元),按国家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9.鼓励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和农业科技企业、农村合作组织通过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开展技术指导和创业服务。对创办、领办、协办农业科技企业、农村合作组织的科技人员、大学生,优先选派为科技特派员,对接受科技特派员的农业科技企业、农村合作组织,优先认定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10.鼓励“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销售本地特色农产品的,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开展农村电商服务的,优先考虑设置村邮站或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

  11.鼓励“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开设农村生产、生活资料服务网点,优先考虑设置农村农资店。

  12.对通过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开展休闲养老、创业创新的,协议期在五年以上、村湾农户总数30户以上、利用空闲农房户数占农户总数30%以上的,优先安排农户户厕改造或村(湾)无害化公共旱厕改造。

  13.对通过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协议期在五年以上、村湾农户总数30户以上、利用空闲农房户数占农户总数30%以上的,按照标准优先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14.对以租赁、合作方式利用农村空闲农房集中区加强农村治保会组织建设,构建群防群治网络,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落实市民下乡创业的安全措施。

  15.大力推进登记制度改革,放宽租赁空闲农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对“市民下乡” 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创业创新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6.金融机构对“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创新创业融资优先给予支持,为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风险可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服务。

  17.鼓励“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创新创业,发展农村第三产业,其用水用电价格,给予当地农村居民同等价格。

  18.对“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创新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按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对“市民下乡”人员的子女可在创业地接受义务教育,依地方相关规定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19.鼓励“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兴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经验收达标后,给予2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鼓励兴办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创新创业,初始创业失败后生活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

  20.鼓励“市民下乡”租赁农村空闲农房,开办民间博物馆,打造“博物馆小镇”,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创办农村实体书屋开展农民阅读活动,开展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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