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屡禁不止 三大问题应深思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杨勇 字号:【

  近期,农业大棚里不种庄稼“种房子”的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对京津冀三地“大棚房”进行初步排查,发现违法建设项目2799个,涉及土地面积9869亩。同时,发现在济南、郑州、西安、长春、乌鲁木齐、青岛、潍坊等北方城市周边,也存在“大棚房”问题。

  事实上,这并非“大棚房”第一次上新闻。早在2009年,北京市就发现这类以设施农业、观光农业为名,违法增加居住功能,变相侵占耕地,以租代售、非法转卖的项目34个,占地面积4617.3亩,并在之后的数年中进行过多轮清理整治。然而“大棚房”并未就此销声匿迹,反而屡禁不止、肆意蔓延、愈演愈烈,其背后隐藏的认识问题、利益主体和法律法规空白值得我们深思。

  一是对“大棚房”危害的严重性要认清。长期以来,个别农民、村干部甚至乡镇政府领导,认为建设“大棚房”是一件多赢的“好事”,农民自己种果种菜,每栋大棚年收入不过万元左右,相比之下,一栋“大棚房”的售价抵得上辛苦劳作20年,而且一次付清来钱快,既可以引进工商资本推动乡村建设,又可以为农民带来比种田更高的收益,还能满足城市居民的“田园梦”。受这些错误认识的影响,过去的“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往往流于“一阵风”,风头过去屡屡死灰复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是产业兴旺的基础,“大棚房”改变土地用途,清理整治“大棚房”事关耕地保护红线,事关粮食安全底线,事关农民权益和乡村振兴大局,是守红线、守底线的重大行动。坚守农地农用的原则,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农地非农化乱象必须坚决遏制。

  二是对“大棚房”背后的利益主体要整治。经过多年的野蛮生长,“大棚房”已经形成了投机资本违法违规开发、互联网中介营销抽成、城市居民以租代购的利益闭环。这个链条中购买变现是关键,过去的清理整治行动多是强调对违法违规开发商的打击惩处,重在拆除整改和耕地复垦,对于包装营销“大棚房”的中介团队打击不力,对于掏钱购买“大棚房”的城市居民教育不足,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稳还需要给购买者以补偿。一些中介无视法律法规、与检查人员躲猫猫,顶风叫卖;一些租户拆除硬化地面、搬走家具以应付检查,风头一过重新装修、继续居住,这些情况都严重助长了“大棚房”的歪风邪气。应当加强工商资本下乡流转土地的准入审查和土地用途管制;应当加大对“大棚房”中介团队的打击力度,罚没中介公司的违法所得,让“大棚房”在各大互联网平台无法露头;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宣传教育,叫醒那些做着“花十几万元就能在京郊大棚种菜、住别墅”梦的人,让他们明白“大棚房”违法违规,购买“大棚房”必然房财两空;应当加强对村民特别是村两委干部的教育,教育他们千万不要因为眼前利益断了子孙后路。

  三是对“大棚房”监管的法律法规空白要补上。按照以往政策,蔬菜大棚可以配建简易看护房,用于存放农具和农民临时休息。一些不法开发商正是借此机会,钻政策空子,将简易看护房扩大面积用于居住,甚至直接将大棚变成住宅。对此,北京市近期发布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其中包括: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等规定。堵漏、节流的同时也应开源。从另一个角度看,“大棚房”之所以遍地开花,说明当前的设施农业发展还不能满足人们追求“田园梦”的需求,应在坚持农地农用原则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乡村产业振兴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用法律法规引导工商资本下乡走正路、干正事。

  当前,全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已经展开,我们相信通过此次行动能在全面清理整治“大棚房”的同时,建立起设施农业用地和耕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农地非农化。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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