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代表建言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三块地”的价值还需进一步挖掘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蒋钊 字号:【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关键要抓住“人、地、钱”三大要素。从“地”来看,就是要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放在首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给农民的“定心丸”;同时要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就要做足做好农村土地的文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承包地、宅基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试点,这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举措引人关注。实现乡村振兴,用好农村土地至关重要。通过“放活”改革,让资源变资产,让改革更大限度增加农村发展活力。

  进一步释放承包地的土地价值

  “一家一户种那一点地,吃也吃不完,卖也卖不了,不流转就没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党支部书记王银香认为要在农村发展产业,前提就是要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这样才能进行品牌、标准、体系的建设。“只有这样,农产品的附加值才能得到提高,农业土地的价值才能完全释放出来。”

  这些年来,五里墩村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种地养牛”相结合的农牧循环经济,土地经过整合、流转后,农民或成了产业工人,在村企上班,或搞经营、搞运输。王银香说:“现在我们那里家家户户住楼房,开小汽车,村民靠产业发展致富了。”

  “土地流转不规范容易出现土地空挂现象。”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莫照兰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理解有偏差,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简单理解为所有权的出让,导致土地流转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变成了一笔糊涂账。在流转方出现变故的时候,根据合同难以将流转土地顺利收回,造成既不能自行收回,又不能放任不管的矛盾。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认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就是需要通过土地确权等形式,让承包了土地的农民对于流转自家的承包地更加踏实更加有信心。”陈锡文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坚持和完善4个基本要点: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家庭是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法定主体,坚持流转自主权在农民自身,同时,经营权无论如何流转,土地的承包权仍然属于原有的承包者,这一点不能改变。

  事实上,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现阶段要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土地流转中的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革中央提案认为,当前,我国土地流转总体规模不大、发展不平衡,仍存在着相关法律修改滞后,流转程序和合同签订不规范,社会资本租赁土地有的改变用途、土地经营权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阻碍了农村土地管理顺利进行。建议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属性和法律地位。出台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抵押与处置,工商资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权利义务等,确保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与推广。

  台盟中央提案认为,由于相关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较少,不能及时为农民的土地进行交易评估,土地流转价格容易被低估。建议由国土部等相关部门牵头,成立土地评估委员会,对农村所有土地(尤其是土地是否符合流转的相关条件)进行登记、分等定级,并对不同质量的土地给出不同的发展建议,以此为据做出相应的管理和经营。

  “发展农业仍然要回归到土地上,让土地的价值在流转和流动中增值产生价值。”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还表示,实现乡村振兴,要有城市的工商资本和投资者、企业家等各类返乡人群的参与。

  “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联合发展,在联合过程中,探讨以土地入股分红、合作社农户入职就业、品牌经济共享等新的利益联结机制。”王银香代表认为,如果农牧加工及品牌营销的利益能与土地种植、养殖端合理分配,一方面能提升土地前端的价值,另一方面还能增加农民及新型经营主体在生产中的积极性。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立足乡村发展

  “如果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政策执行,农民用于旅游接待的房屋十分有限,乡村旅游产业几乎没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政策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

  村庄快速发展与存量建设用地间的矛盾也让全国人大代表、五四村党总支书记孙国文感同身受。2015年,浙江省德清入选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这项改革,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极大地带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以休闲旅游发展为例,无论是建酒店,还是办公用地,都需大量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带来的红利不言而喻。”孙国文代表说。

  2017年,五四村集体经济收入达328万元,农民人均年收入4万多元,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量有限,分布分散化、碎片化成了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因此,孙国文建议,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改革这方面的土地使用政策,比如,允许村与村之间的同类指标进行调换,实现优势互补;将废弃耕地复垦,填补建设用地不足等。

  “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租赁年限作出规定,在现实中,投资者投资回报基本依赖于租赁期限内的使用,如果租赁期限过短,高端、大规模投资将难以保障其回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认为,这不仅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招商引资造成不利影响,还会由于引进的产业较为低端、投资规模小,而带来环保、消防、卫生等一系列问题,这在一些村级工业园中表现尤为明显。

  黎霞建议,从法律层面细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中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项目的最高租赁年限。这将有利于促进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的活力,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问题上,蔡继明代表认为应加快步伐:“当前建设用地在城乡之间的分布严重失衡,农村大量闲置建设用地亟待入市,亟需将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到城市。”蔡继明认为,目前城市周边的农地有巨大的增值空间,但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偏远农村地区虽然有建设用地指标,但没有增值空间。建议,未来应将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各省区市及地级市根据相关政策,在确保国家基本农地数量和质量以及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在农民自愿的条件下,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的要求,自行决定和调整增减挂钩的规模和地区。

  但陈锡文代表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相辅相成。一定阶段内,用地总量是稳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多了,征地就会减少,要随着改革试点的不断探索进一步深化改革。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要让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权

  “农民拥有宅基地,人却在城市打工,农民拥有资产,却带不来收益,这是农村最需要盘活的一份资产。”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武汉市政协副主席梁鸣呼吁,加快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解决闲置农房利用、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问题,让农民能够得到实惠。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资格权”是宅基地改革中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也是对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借鉴。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党总支书记欧阳华认为,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是盘活农村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关键。“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出租、抵押等方式,能让资产变现,用于发展地方特色传统手工业、家庭作坊等,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带动了当地的历史文化和特色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租赁给城里人,还能发展休闲度假旅游业或养老业。”

  让农户更广泛享受到土地改革红利,就需要破解关键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委员认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点在于对“使用权”做好明权赋能。“城市房屋的住宅所有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抵押、出租、转让,具有完整用益物权,而农村的宅基地未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赵松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外能否流转,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赋予类似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权能,需要从法律层面做好细化和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破冰”改革始于2015年,改革试点范围拓展到全国33个地区,目前已有地方在探索推行一户一宅有偿退出,一户多宅无偿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模式。“近些年,一些区位较好的农村已经做出了成功探索,比如,农民成立住房合作社,与企业合作,搞乡村旅游;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乡镇统筹,搞商业租赁,搞养老产业,或建设公租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院长李成贵认为,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的难点在位于偏远地方的农村,那里由于区位条件差,闲置的土地资源很难得到高效市场配置。

  李成贵委员建议,借鉴有的地方采用的地票的办法,即开发商通过公开操作平台购买偏远村庄整理出的耕地指标,置换成相对好的区位的建设用地指标,较好地解决偏远村庄土地不值钱的问题,为这些村庄的建设提供了资金来源。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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