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已逐步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并开始惠及全体国民。目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领域已经织成了包括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内的“三保”保障网。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1979年的《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恢复了合作医疗制度。然而,集体经济的解体使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衰退。在这个背景下,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推进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如1997-2001年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在我国农村地区逐步建立起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3年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其后,政府不断增加新农合的投入并提高报销标准。2012年的《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到2015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2002年,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制度。2003年的《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有条件的地方、有条件的群体上。2009年,以《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颁布为标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2002年以来,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制度设计合理、财政支持充足、社会保险监督有效的特点,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对老年问题、疾病问题的应对能力不断增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1992年,陕西省左云县开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1995年,广西武鸣县颁布《武鸣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救济暂行办法》,开始在该县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6年,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是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意见》还确立了“保障资金由当地各级财政和村集体分担”的筹资原则,并要求各地要积极试点、稳步推进。2005年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颁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在总结新农保和城居保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整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等化是社会公平的应有之义。
(本刊记者朱文馨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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