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政权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建设,农业税在相当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当时的农业税法律制度框架下,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随着农业和农村发展逐渐迈入新阶段,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业、农村的健康稳定发展,中央开始出台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减负的政策措施。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安徽省为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200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在总结安徽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200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试点扩大到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2003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强调坚决杜绝“一刀切”现象,各省、各地区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将中央的政策落到实处。
2004年3月15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要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到2005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有28个,河北、山东、云南3个省也有210个县(市)免征了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农民每年减负总额将超过1000亿元,人均减负120元左右,8亿农民得到实惠,广大农民衷心拥护和支持这一政策。
全面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万里长征”迈出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关键一步;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直接体现。在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下,中国取消农业税,采取“少取、多予、放活”的政策,顺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
(蒋钊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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