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三权分置” 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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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农村土地的“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宪法明确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改革开放之初,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解决吃饭问题是当务之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户家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两权分设”,赋予农户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为我国农业的长足进步提供了制度保障。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大量农民转向非农产业,农村土地流转现象日益普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不再种地,种地的人又没有相应权利,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农业经营方式发生深刻变化。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4.43亿亩,占比达33.3%。这就需要新的制度安排来规范和调节这一现象。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意见》要求,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三权分置”是实践探索的产物,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变革创新的结果,它孕育于中国国情,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具有深厚的实践依据、丰富的创新内涵和重大的政策意义。首先,“三权分置”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效益和竞争力的需要,创新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拓展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其次,“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形成“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的新格局,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第三,“三权分置”在保护农户承包权益的基础上,赋予新型经营主体更多的土地权能,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这顺应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时代要求,为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路径;最后,“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三农”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

  (本刊记者李姗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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