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地权意识和土地价值是多元的 ——江苏苏州与珠三角的异同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贺雪峰 字号:【

  最近几年多次到苏州农村调研,发现了一个十分有趣的情况,就是农民对土地依赖程度不高,很少有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自己应当从土地上获取利益。这与珠三角地区农民的地权意识形成了鲜明对照。在珠三角农民的意识里,只有租地和卖地的概念,没有征地的概念,因此,建镇政府大楼的土地也是租用农民土地。在苏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里的这个集体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而珠三角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这个集体不过是全体村民利益的集合。

  无论是苏州还是珠三角都有大量农村土地用于工业化,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表现出来就是村社集体经济比较发达。仅仅依靠地租,村社每年就有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集体收入。差异在于,珠三角村社集体收入主要用于分红,几乎不会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我们调研的东莞虎门B村,村级集体收入超过1.3亿元,这些收入的主要部分都用于给村民分红,村治安队、环卫和办公费却每年都由上级补贴,一年仅此三项就要补贴700万元。苏州村社集体收入很少会用于分红,而多用于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苏州农民与珠三角农民地权意识的差异源自各自不同的工业化路径

  苏州工业化是从发展集体社队企业开始的,社队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资金、劳力,面向市场进行生产,决定社队企业是否赚钱的关键是市场,土地价值未被凸显出来。珠三角则是招商引资,外资落地占用土地就要付土地租金,这笔土地租金远高于之前的农业收入,土地非农使用一开始即表现出了其中的价值。

  苏州从社队企业开始的工业化很快让农民离土不离乡,农地价值几乎被忽略,农民完全没有感受到土地对自己的价值,也没有占有土地以获得利益的诉求,村社集体通过将农地非农使用,以集体的形式占有了农地非农使用增值收益。村社集体用集体农地发展社队企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农民个人则绝对不可能用集体土地来办个人企业。也就是说,在苏州村社集体兴办社队企业时,他们合理合法地、理所当然地使用了集体土地,表现出来的却是社队企业发展好坏只与技术、资金、经营能力以及市场有关,因为相对来讲,技术、资金、经营能力是稀缺的,而土地是不稀缺的。在苏州社队企业发展过程中,土地充当了无名英雄,所以,村民也没有因此感觉到社队企业发展中有集体土地的一份功劳。

  因为农民基本上不种地,苏州土地也基本上没有真正承包给农户,社队企业以及后来招商引资占地所获收益变得与农民基本上没有关系。从理论上讲,村社集体土地应当由农户承包,实际上绝大多数农户并不种地,村社集体因此将农户承包地反租过来,按每亩一定租金支付农户,再将反租过来的土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作为农地,转包给规模经营大户,另外一部分作为建设用地用于社队企业或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也就是说,苏州农村村社集体按农地的农业租金支付给农户,而将反租过来的一部分土地用于非农用途,从而产生出远高于支付农户租金的地租收益,这部分地租收益表现为村社集体收入。

  苏州农村村社集体收入首要解决的是退休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

  村社集体有收入,苏州就要求村社集体按失地农民为所有农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即所谓“土地换社保”,其实苏州农民没有失地,土地仍然在那里,但是,农民不种地了,集体有收入,就由村社集体为农民缴养老保险,让苏州农民与失地农民一样到退休以后可以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2017年苏州农民的基本保障是870元/月。上海与苏州相同,只是上海的基本保障达到1500元/月,这比全国新农保70元/月要高很多。

  问题是,村社集体收入有多也有少。有些村社集体落地项目比较少,租金就少,集体收入不足以支付农民养老保险,地方政府就为这些薄弱的集体经济补齐缺口。不仅补齐缺口,而且会直接下拨资金。2017年,苏州市凡是集体收入低于200万元的村社集体,上级财政直接补齐。这样一种财政转移是典型的再分配经济,既然可以补齐集体经济薄弱村,也就可以要求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自己承担本村美丽乡村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

  到1995年前后,苏州村社集体性质的乡镇企业改制,村社集体收入基本上不再有经营性收入,只有土地租金,土地租金的多少主要来自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其往往与地方政府的规划有关,且与地方政府领导人的偏好、统筹等有关,就是说,村社集体土地非农使用所获租金多少往往是政策性的,甚至是政府性的,而非经营性的,更非村社集体努力的结果,因此,村社集体收入多少并非由村社干部更非由村民决定。

  既然村集体收入的多少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性的,地方政府要考虑富村与穷村、强村与弱村的平衡,在2003年前后的合村并组中,苏州农村普遍采用强村与弱村合并、富村与穷村合并的策略,合并后不同行政村之间集体收入差距大为缩小。对于穷村,地方政策除了补平未达到最低村社集体收入线的不足部分以外,还会为穷村找到增加收入办法,比如帮穷村招商引资,给穷村额外建设用地指标等等。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富裕村庄自己出钱搞建设,经济薄弱村由上级政府出钱。这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先富带后富的共同富裕原则。

  虽然当前苏州不同村庄集体收入差异很大,有一半以上村集体收入超过500万元,其中1/3的村集体年收入超过1000万元,还有不到一半的村集体收入为200~500万元,没有集体收入低于200万元的村,但苏州村社集体分红都很少并且差异很少,分红多的也就300~400元/年,少的只有100~200元/年,一方面农民并没有很强的分红诉求,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也不允许不同村发放差异过大的分红,否则担心引发不同村农民的比较。以至于有的村干部抱怨:“村集体越有钱就越吃亏。有了钱也分不下来。没有钱的村总是得到财政补贴。经济强村明显吃亏了,用钱都要打报告,强村做任何事情都是用本村的钱,而穷村建设都是用财政的钱。”某种意义上,苏州村一级不仅财务由乡镇来管,而且财权也握在乡镇手上。

  形式上,苏州也在2009年进行了股权固化的改革,也将经济合作社改为股份合作社,并在股份合作社章程中规定收入30%分红,30%留作社区经营性开支,40%留作公积金,实际上,这样的改变只是形式上的,股份合作社社长由村支书兼任,而村支书大都是由乡镇调派。股份合作社并未真正运作,也就没有激活农民强烈参与意识。

  苏州农民并不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而认为土地是集体的

  正是没有激活“农户个体与村社集体收入”和“村社集体收入与村社集体土地”之间的联系,苏州农民就缺少对土地利益的想象,缺少通过农地非农使用来增加家庭分红收入的想象。因此,地方政府要征收土地遇到的阻碍都会比较少。因此,我们调研的苏州漕湖街道,7个行政村7000户预征预拆,所有土地都预征收了,7000户的房子都拆迁了,未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可谓是真正的和谐拆迁和谐征地。其中关键原因就是,农民并不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而认为土地是集体的,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现在进行城市建设,要建高新技术开发区,只要征地拆迁时政府按政策给予安置补偿,农民就很顺利地征地拆迁到新建小区安置下来。几乎没有农民对地方政府的征迁不满,相反普遍认为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和住房条件比过去好,有生活品质较大提高的满足情绪。关于搬到安置小区以后的生活来源,苏州农民的回答就是继续进劳务市场务工获取收入,几乎没有农民指望靠土地地租来当食利者活下去,既不指望村社集体分红,也不可能有过多物业可以出租。与珠三角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属于个人的、将来子子孙孙还要依靠土地过活不同,苏州农民认为土地变成了建设用地就是国家的了,农民没有再指望依靠当土地食利者过活,而在过去现在将来都指望依靠自己劳动来过自己生活。

  珠三角农民将本来具有再分配性质的土地集体收入当作了市场性的收入,从而将村社集体收入当成了自身利益的集合,他们要求将所有村社集体收入都量化到人、分红到人。苏州农民则正确地认识到,村社集体经济是政策性和再分配性质的,村集体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都是公有制性质的,是国家的。

  此外,股权量化和政经分离,某种意义上在珠三角是对已经出现的农村土围子的确认与强化,到了苏州则可能产生不好的效应。

  虽然苏州与珠三角都属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都已经工业化了,但因为工业化路径的差异,珠三角农民形成了很强的土地权利意识,而苏州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认识却相当接近当前中国关于土地公有制制度规范的宪法秩序。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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