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 从“保成本”到“保收入” ——基于吉林敦化市大豆收入保险的调查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龙文军 张杰 李瑞奕 字号:【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条例》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不断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得到基层政府、广大农民的高度认可。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从保自然风险到保价格风险,对农业保险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现在已经开展探索收入保险。2016年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敦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业保险敦化支公司”)在地方财政和农业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大豆收入保险的试点工作。笔者近期专程赴敦化市开展调研发现,大豆收入保险的高保障水平深得广大农民的认可,在推进玉米和大豆种植结构调整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大豆收入保险的探索为国家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农业收入保险提供了重要的经验。

  大豆收入保险的做法和经验

  设立收入保险产品。为了配合国家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加快农业保险创新步伐,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专门研发了一款大豆收入保险产品,并选择在吉林省敦化市开展试验。该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确定为被保险人因价格波动和自然灾害减产造成的大豆实际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入水平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实际收入为收获期市场价格、平均每亩实际产量和保险面积的乘积。预期收入为预期价格、每亩保险产量、保险面积和保障比例(保险只对实际预期收入的部分进行保障,最高保障80%)的乘积。收获期市场价格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次年1月份到期期货合约在承保当年10月份平均结算价确定;预期价格根据承保的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次年1月份到期期货合约在承保当年4月份平均结算价确定。预期价格在保险单载明。收获期市场价格、预期价格均为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品质的价格,不含期货合约质量差异扣价。每亩保险产量根据当地大豆近五年平均产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每亩实际产量在开始收获前由保险公司、农户和农业技术人员等共同确定。预期收入的保障比例由投保农户从保险公司提供的几种不同保障比例档次的大豆收入保险产品中选择。每亩保险产量、保险面积、预期价格等都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与费率的乘积,大豆收入保险的保费率为13.5%。因不同地块产量差异较大,2016年敦化市官地镇每亩保险费为63.69元,黑石乡每亩保费为57.32元。

  争取财政补贴资金。开展大豆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既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种植业风险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需求,又能助力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引导鼓励特色优质大豆产业发展,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因此,吉林省和敦化市财政非常支持此项试点工作。吉林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批准敦化市依托安华农业保险敦化支公司具体开展此项业务。为扎实稳妥地做好大豆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敦化市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共同制定了《敦化市2016年大豆收入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吉林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了40%的保费补贴,农民只承担20%的保费。2016年,敦化市大豆收入总保费89.56万元,其中农户自筹17.92万元,省级财政和市财政各补贴35.82万元。财政补贴有力地推动了大豆收入保险业务的开展。

  鼓励大户试点经营。随着农村的各项改革持续深化,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加,经营规模不断壮大,其投入农业资金量较大,相较于“小而散”的传统农户,对风险高度敏感,对收入保障需求强烈,购买收入保险也更为积极。据敦化市农业局经管站统计,2016年全市有2200个专业农场,种植面积超过全市耕地面积的20%,专业农场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敦化市大豆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敦化市财政决定对大豆收入保险补贴,并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开始试点。在综合考虑种植面积、新型农业主体发育情况、农民参保意愿和市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下,2016年敦化市在官地镇、黑石乡选择了30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开展试点工作,承保大豆面积14505亩。

  掌握灾情和价格数据秋后赔付。在保险期间内,投保的大豆受灾后,农户及时向基层农业保险协办单位和保险经办机构报灾,保险机构对现场勘查后进行初步定损登记,并设定恢复生长观察期,待观察期结束后进行测产。在大豆开始收获前,保险经办机构、投保农户、农业技术专家等共同到田间地头去,确定实际产量,结合当年的保险期货价格确定地块的实际收入。如果收入低于保险水平,就启动保险赔付。敦化市采取的保障程度为80%,免赔20%的理赔方式,2016年敦化市大豆收入保险总赔款46.95万元,简单赔付率为52%。

  大豆收入保险面临突出问题

  收入保险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入”过渡,保障水平显著增强,符合农业结构调整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户种植大豆的积极性。开展大豆收入保险试点,建立了价格波动的缓冲机制和自然灾害补偿机制,因自然灾害减产和价格变动对农户收入造成的损失得到了合理补偿。大豆收入保险还拓宽了农户参加保险的选择空间,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需求选择成本保险或收入保险,风险自救能力明显增强。但是,开展大豆收入保险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地方财政补贴的压力大。从试点情况看,市(县)政府和农户虽然有开展大豆收入保险的积极性,但是财政保费补贴压力大。2016年敦化市黑石乡大豆收入保险每亩保费57.32元,市(县)财政按照40%的比例提供保费补贴,每亩大豆市(县)财政要补贴22.86元。敦化市如果按45万亩大豆种植面积计算,市(县)财政要拿出1028.7万元的保费补贴。从常年的参保面积看,另外还有近75万亩的农作物参加了成本保险,这部分保险需市(县)财政补贴近200万元,两部分合计约需市(县)财政补贴1200多万元。对于敦化市这样的农业大市来说,市(县)级财政远远不能承受。

  产量和价格的确定仍存在争议。大豆收入保险的保费为预期收入和费率的乘积,其中预期收入测算依赖于预期产量和农产品期货市场价格。收入保险对区域产量、价格和产量与价格的相关性等数据的要求较高。我国虽然建立了主要农作物产量数据系统,但区域数据或者单个农业生产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量数据不够详细,使得收入保险费率厘定难度较大。虽然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但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育不完善,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关联度较弱,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价格预测作用。在试点中,大豆市场收购价格与合同上载明的预期价格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导致投保大豆收入保险农户的实际收入保障水平达不到期望值。农民对实际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异不理解。

  大豆收入保险缺少中央财政补贴。敦化市从2008年起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目前已开展了种植业成本保险、专业农场土地承租费保险、食用菌成本保险、大豆收入保险等多项涉农保险业务。其中,大豆种植成本保险已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而大豆收入保险作为创新品种,只有省、市(县)级财政补贴保费,2016年敦化市投保大豆收入保险的农户,按规定不能享受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同样是大豆的两个保险险种,虽然收入保险更受农民欢迎,但是在补贴主体上有明显的区别,致使地方政府推动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

  业务规模小经营风险大。由于大豆收入保险只在敦化市的2个乡镇试点,业务规模只占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敦化支公司农险收入的6.5%。大豆收入保险赔付率为52%,与全市39.4%的农业保险赔付率相比,收入保险的赔付率明显高很多。与成本保险相比,收入保险承担的风险几率是成本保险的3.5倍以上,由于收入与产量和价格直接挂钩,尤其是价格风险更大,一旦发生价格的大幅度下降,将会引发严重的系统风险。而这样小业务量不足以支撑系统风险的保险赔付,如果再保险业务跟不上,将会给保险机构的经营带来巨大的损失。

  农民的接受程度低。大豆种植成本保险经过较长时间的推广,农民接受程度较高,而大豆收入保险中“保险+期货”的模式相对复杂,农民理解起来困难。与成本保险相比,大豆收入保险需要综合考虑到产量和价格风险,保险经营机构承担的风险大,基于保险精算原理得出的保险费率也随之增高。尽管投保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但是毕竟需要农民承担更多的保费。对广大农民来说,让他们接受一个新的保险产品还需更多的努力。2016年敦化市开展大豆收入保险试点初期,保险公司组织投保大户专门开展了一天的宣讲活动,投保农户才了解并认可这种新的保险模式。更多的农民对此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推进农业收入保险的政策建议

  中央财政设立收入保险补贴专项。收入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转型的方向,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需求,收入保险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不足。建议把收入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畴,并参照种植业成本保险的补贴比例给予补贴。初期可以先从粮食主产区开始试点,按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以奖代补”要求,支持地方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项目,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市(县)级补贴给予奖励,减轻地方财政补贴压力,提高农民收入的保险保障水平。待运行成熟以后,可以开展常规收入保险保费补贴。

  完善产量和价格监测体系。应加强农产品产量的预测,做好实际测产工作。要建立科学的产量预测体系,建立由农业技术人员、农民代表、保险机构三方共同参与的测产队伍,将地块的产量数据尽可能测量准确,尤其是让各方都认可,让投保农户也能接受。期货市场的充分发育将为农业收入保险奠定良好的基础。应加快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健全农产品期货市场机制、扩大农产品期货的覆盖范围,引导农民作市场化生产决策,更好地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避免政策干预造成价格扭曲。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创新。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经营的载体,其经营积极性决定了区域农业保险的发展程度,因此,要运用各种政策手段,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在大灾风险分散方面,专门对创新产品设立大灾风险准备金,确保保险机构在产品创新过程中无后顾之忧。在产品审批方面,加快对创新产品的研究,及时审批,以免误农时,误保险。在综合协调方面,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要建立农业保险协调机构,确保农业保险业务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推。在业务开展时,政府相关部门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合规索赔,保险机构严格按保险合同理赔。

  加大收入保险的宣传力度。只有广大农民群众接受和认可收入保险,才能更好地推进各项工作。在没有开展收入保险的地区,要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发放宣传资料、讲课或视频等,让广大农民了解收入保险。保险经营机构和基层农业部门要向农民及时讲清收入保险与成本保险的区别,尤其是讲收入保险的好处。在已经开展了收入保险的地区,可以让那些已经投保并获益的农民现身说法,讲讲自己投保收入保险以后的体会和感受,保险公司也可以组织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