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转变,农业农村的金融需求迅速扩大,与此同时农村金融供给增长相对缓慢,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这主要是由于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在许多方面不符合农业农村特点,有的是从针对城镇二三产业的制度中“拿来”的,有的是针对农业小规模经营设计的,难以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革要求。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快速推进,近年来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经营体制持续变革,功能链条逐步拓展,推动农村金融需求出现了许多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是需求规模快速扩大。二是需求结构日趋复杂。三是需求领域不断拓展。四是需求形式更加多样。
与需求的刚性增长相比,农村金融供给的发展则比较滞后,体现出几个特点:一是改革动力主要来自中央。二是金融支农模式仍然沿袭过去。三是新型经营主体处于“夹心层”的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金融供求矛盾源于相关制度安排不完善
农村金融供求矛盾难以化解,表面上是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难以适应金融需求的发展变化,实质上则是与金融供给相联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不完善,制约了政策效力、机构潜力和支农合力的发挥。
一是金融机构缺少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商业金融机构难以深入农村,主要还是基于量本利分析,认为铺设网点机具、获取农户信息等成本太高。农村人口居住分散的问题短期内难以改变,如果金融机构继续采用传统的经营方式和手段,无法根本解决成本问题。近年来蚂蚁金服等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成功实践,启示我们通过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组织和服务手段,可以找到降低服务成本的有效途径。
二是政府部门没有充分发挥支持引导作用。农村金融具有弱质性,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支持引导。这虽然已成共识,但政府在许多领域仍然缺位、错位。比如,对于农业保险,农民在与保险机构博弈时处于弱势,政府作为需求方,理应代表农民争取更加有利的保险条款。但实践中相关部门却没有发挥好这种作用,农民被迫接受保险条款,导致农业保险费率高、保障低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再比如,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经营成本、加快小额信用贷款推广,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手段,从广西田东等地的实践看也不需要太多人力财力,但这项工作却长期得不到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
三是农村金融扶持方式需要适当调整。在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出台之初,存在两种政策取向,一种是通过弥补机会成本引导金融支农,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另一种是强制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主要投放当地。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弥补机会成本所需资金量太大,财政难以承担;强制投放信贷又影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监管部门不认可。这些年顺利推进的一些措施,虽然出发点与此类似,但具体方式都有调整,如扩大支农再贷款规模、推进“三农”事业部制改革,也是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但不是强制而是自愿;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也是调节金融支农的风险和收益,但不是直接补贴而是化解风险。
四是与农村金融相关的各项制度不够协调。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并不完全是金融机构“嫌贫爱富”的结果,农村产权流转不畅、农业风险较大、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不健全、农民金融意识不强、农村公共服务不完善等经济社会因素也是重要原因。解决问题不能只要求金融机构单兵突进,而应该全面协调推进相关领域的各项改革,为金融支农提供便利条件。但是目前还缺少这类协调机制,比如,农业贷款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因此需要把农业保险和信贷紧密结合起来,而目前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少、保障水平低,保险难以配合信贷;再比如,“两权”抵押试点虽然允许权利抵押,但由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被抵押的权利无法处置,造成金融机构只做样子,不愿推开。
五是相关政府部门对农村金融创新态度不一。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是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相关政府部门由于职能各异,对待创新的态度明显不同。农业部门作为需求方,大力呼吁并积极支持金融创新。财政部门更看重财政资金的高效利用,对能够提高资金效率的金融创新比较积极,比如农业保险、信贷担保体系等。金融监管部门总体上更看重金融风险的控制,其中,人民银行地位比较超脱,对金融创新态度相对积极;银监和保监部门更看重行业稳定和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创新更多从稳定而不是发展角度来考虑。
改革完善农村金融制度需从七个方面发力
要破解农村金融供求矛盾,必须创造矛盾转化的条件。目前,矛盾转化的阻滞主要在于金融支农成本高、效益低,配套制度不完善。破解这个难题,根本之策与长远之策还是在于运用疏导的方法,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效益、降低风险,让金融支农有利可图,引导金融机构主动投身农业农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出台后,保险机构从过去不愿开展农业保险到现在竞相发展农业保险,充分证明了这种思路的可行性、重要性。完善制度关键要看政府部门,农业部门作为改革动力最强的部门,作为农村金融的需求方,应当而且必须成为推动矛盾转化的关键力量。要破除等待思想、依赖思想、局外人思想,敢于掌握主动权,加快推动各种农村金融创新向前发展,用我们的“快动”带动“慢动”“不动”。
改革完善农村金融制度,需要牢固树立系统思维和创新思维。系统思维是指不能就金融论金融,应当看到金融之外的制度安排同等重要,要运用系统性的方法解决问题,把金融保险和土地确权、产权交易、财政补贴、社会保障等改革一并考虑,实行一揽子制度的集成组装、协同推进,避免以往政策碎片化的局限性。创新思维是指充分认识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不简单盲目照搬适合城市的金融制度,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组织方式、商业模式、科技手段、保障机制等诸多方面探索全新的制度设计,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最终达到更好适应农业农村特点,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目标。由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的大市场。拓展农村抵押担保品范围,首先必须解决好抵押担保品如何流转问题。目前抵押担保品难以流转,除了其自身特有的属性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交易品种少、流转范围小、规则不健全,造成产权流动不起来、价值体现不出来。应当加快建立服务于抵押融资的农村产权交易大市场,在范围上以省为单位实现全覆盖,在品种上囊括土地、农机、渔船、农产品、农业订单等,在规则上建立统一的估价、登记、转让等程序和标准,以及对产权受让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关键是对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可以依托互联网开展业务,不一定在每级都设立实体的产权交易市场。同时做好两个对接,即与资产管理公司对接,此类公司可由政府出资成立,专门接手不良贷款,处理难以流转的农村产权,必要时直接经营这些资产;与土地、农机、渔船等确权登记的信息系统对接,将产权信息及时准确传递给各方。
二是推进财政支农的金融化运作。转变直接补贴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方式,更多地把财政资金用于帮助经营主体获得金融服务。在加快建立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基础上,利用财政资金整合的契机,鼓励地方把部分资金用于完善农村金融公共服务体系,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比如将财政资金用于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分担涉农不良贷款的损失;出资组建引导性产业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对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等给予补助,等等。同时,探索农业建设项目的金融化运作方式,比如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可作为占补平衡指标在省域内调剂,并取得指标调剂收益,可以用这种预期收益作抵押,引导金融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发放贷款。
三是在更多领域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主动性。首先,在农业保险领域充当农民利益代言人的角色。推动财政部门利用制定保费补贴政策的位势,共同出台对保险机构的约束性政策,使地方农业部门能够对保险条款特别是费率、保障水平、赔付标准的制定,以及保险产品的设计创新等施加影响,推动保险机构改善保险产品和服务。其次,与金融机构开展广泛合作。可考虑由事业单位专门承担这项工作,向金融机构提供产业政策、经营主体、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推荐优质企业和项目;与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合作共建农村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共同探索规划融资对接、资金整合使用、基建项目融资等新的金融支农模式。再次,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和园区开展相关工作。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等园区建立融资支持机制,降低园区内经营主体的融资门槛和成本;引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供货的农户、合作社、中小企业确认应收账款,支持这些经营主体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四是建立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借鉴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的实践经验,利用现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站、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等,由财政部门出资,通过补助工作人员的方式,建立覆盖村级的农村金融基层服务体系。重点搜集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生产经营等信息,交由县级以上的金融主管部门汇总,实现动态更新、全域共享,帮助金融机构降低信息成本,建立起农村信用体系;协助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基础业务办理等工作,降低业务推广成本。
五是高度重视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农村互联网金融利用农村电商等交易信息来评估农户信用,进而发放小额贷款,大大降低了征信成本,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户小额贷款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建议加快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使之成为农村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平台,并逐渐将普通农户纳入平台当中;把这个平台和农村电商平台紧密结合,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利用电商交易信息增加信用,使这个平台不仅成为信息、资金、产品交汇的平台,也成为能够不断产生信用、自我发展壮大的平台;在平台上引入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多元化金融产品的开发推广;逐步把农业信贷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贷款保险等机制引入平台,使这些增信措施服务于平台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稳妥规范建立互联网金融平台,依托产业链汇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优势,利用大数据征信方式,帮助合作经营主体获取信贷、保险、担保、股权众筹等服务。
六是促进农村金融相关政策的有机整合。指导地方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性改革试点,把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流转、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保、集中居住等领域的改革协同推进,实现多种机制的整合创新。总结提炼一批类似“信贷+保险+担保”、土地流转保证保险这样跨领域创新的金融支农模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其他地方借鉴这些成功经验,建立系统化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思路。
七是加强农村金融人才的培养。对农业部门和农民来说,金融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对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来说,农业又是比较边缘化的领域。大家都缺少熟悉对方的综合性人才,这是目前发展农村金融的瓶颈之一。建议加快培养熟悉金融的农村人才队伍,把农村金融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农业系统干部普遍了解农村金融的运作机制、金融机构对农业部门的相关诉求并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地方和部门理清金融支农工作的主要思路,把农村金融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农民普遍了解基础知识、金融风险以及获取金融服务的渠道、方法。
(作者单位: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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