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财务管理短板及对策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师高康 字号:【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在不断规范完善中得到蓬勃发展,正步入提质增效、规范运行的新阶段。财务管理作为合作社经营管理的重要支点,其核算规范与否,管理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合作社自身建设的规范化。夯实财务管理工作基础,对推进合作社健康有序运营至关重要。

当前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透视

截至2016年10月末,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74.9万家(其中被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的13万家),实有入社农户10581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3.5%。其中1-10月新登记注册合作社为21.8万家。多年来,在各级职能部门的努力下,尽管合作社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但日常运营中,制度上墙、管理走样,执行不力、难落实处的依旧大有“社”在,尤其在“成员账户”运用、财政扶持资金处置、盈余分配、民主管理、社务公开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弱项短板,亟待引起重视。

“成员账户”运用欠规范。“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联结其成员利益的纽带,农民日常生产、营销等活动,与“成员账户”密不可分。建好用好管好“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关键所在。然而现实中,合作社对“成员账户”的运用效果却差强人意。调研发现,虽说合作社基本都建有“成员账户”,但账户里面多缺失实质性内涵,往往只记载成员的初始出资(入股)额,平时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公积金量化份额等内容没有详实完备记载,“成员账户”成了长期挂设的“僵尸”账户。特别需要强调,“成员账户”作为合作社年终进行盈余分配的重要基础依据,只有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合作社交易量(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才能保证成员的年终分配准确公平而有效,才有利于合作社持续经营和规范发展。

财政扶持资金会计处理随意性大。目前越来越多的农民合作社承担了国家财政扶持项目,各项农业补贴扶助资金也逐年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如何指导合作社建立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和持有,做到精准扶持,有效利用,严格管护,对管好用好国家惠农资金意义重大。按照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合作社收到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应先行在“专项应付款”科目记载,如果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耗用的部分,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增加合作社相应资产的同时,应按实际支出从“专项应付款”科目直接转增“专项基金”科目;同时“专项基金”还应在年终量化到本社各成员,作为盈余分配的依据;但是成员退社时,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带走,仍然留归合作社所有。调研发现,一些合作社没有按照制度规定要求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相应恰当的会计处理,而是把财政补助资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有的甚至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直接费用化,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未能实时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成了“账外”游离资产,时间一长极易被少数人挪用侵占。

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只是把众多农户联合起来组成的一个经营主体,与单个农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没有本质区别,理应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调研情况看,目前国家给予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究其原因:一是合作社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申报程序不熟悉。相当一部分财务人员对国家出台的合作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够,认知度不高,难以有效利用,且大多数合作社没有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和备案手续的概念。二是财务核算不完善。目前相当一部分合作社会计账簿难以准确反映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由于相关凭证不合规,也无法准确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但合作社收购其成员以外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对外销售,或者向本社成员之外的农户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则不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如果不明晰相关税收政策,不能把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必然会导致合作社税负增加。

民主管理、社务公开弱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应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成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并附加表决权,理事会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但现实情况是,相当一部分社员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平时只关心加入合作社能否带来更大收益,在意的是产品可否卖个好价钱,对合作社日常事务管理参与过问不多。通常情况,由于多数合作社理事长等核心成员的现金出资比例较大,他们往往混淆了合作社与股份制公司的本质区别,认为谁的出资额大就理所当然谁说了算,使得合作社的主要事务多由理事长等少数核心成员决定。还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没有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理事会挂名,成员(代表)大会虚置,监事会缺位,即便设了监事会,其成员因能力所致做不到定期监督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会计核算事项。出于成本控制考虑,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的合作社更是寥寥无几。民主办社、民主管理多成了“空头支票”,定期公开社务很难真正体现。

合作社盈余分配合理性直面挑战。目前合作社盈余分配模式多样,但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出现了实物和现金初始出资额多的核心成员侵占其他成员利益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当年盈余分配按两个层级梯次进行,第一层级(应付盈余返还)是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具体量比依合作社章程决定。第二层级(应付剩余盈余)是按前项返还后,应付给成员的可分配盈余的剩余部分,即以“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为基础,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2015年农经统计资料显示,全国30个省、区、市(未含西藏)有133.6万家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然而返还比例达到60%以上的合作社仅22.69万家,占合作社总数不到17%。调研所接触的合作社,大多没有严格按照合作社法定要求分配盈余。北京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在与农户结算产品收入时,名义上将部分利差先期返给了农户,但大部分利润还是按照各成员出资比例在二次盈余返还中进行分配。尽管法律对合作社核心成员有“资本报酬受限”规则约束,但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亦不在少数,这便出现了出资额多但交易量少或无交易量的成员侵占了出资额少而有交易量的成员利益的情况。如山西某合作社理事长同时在社外另注册办了公司,公司从合作社以低于市价的成本购进产品后销售或者加工后再高价售出,使得原本可以留在合作社的利润而转移到社外公司,由于公司利润分配不受合作社法规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利益输送行为。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归因,是缺少对合作社领办人的利益激励机制和行为规范约束。众所周知,在合作社初创期,领办人等核心成员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方面他们实物或货币出资占比较大,平时由于多忙于合作社日常事务管理,其自身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并不多,这就使得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没能真实体现其劳动价值成果,其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另一方面合作社法规定,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这部分核心成员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往往担着较大办社风险,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理事长等核心成员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不仅会严重影响这些人的积极性,甚至可能会导致他们在合作社盈余分配时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调研还发现,北京部分区县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不必验资,合作社注册资本只是“虚拟出资”,一些核心成员主要“出资”也是如此。不难看出,这些负责合作社运营的核心成员在合作社初创时期便通过“虚拟出资”,事先直接获取了后期盈余分配的大额权重,明显侵害了其他成员利益。

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现实思考

农民合作社规范与否,其重要标志是合作社经营期间财产关系和分配关系是否明确,对成员服务责任是否切实尽到并真正落实。这就要求合作社在日常运营中,注意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清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准确计算和分析成员权益变动和年终盈余分配,以激活合作社内生动力,为规范经营管理、提升质量效益奠定基础。

夯实财务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是维护合作社成员利益、规范合作社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是强化合作社财会制度落实。要帮助合作社会计从业人员熟知、理解、运用好制度,在完善制度建设、账簿设置、岗位职责设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职能,规范账务处理流程,提升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二是提高合作社电算化水平。随着产业不断拓展和业务量增加,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复杂度也渐次凸显,运用电算化是合作社加强财务管理的必然趋势。三是加强合作社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加大力度改变合作社财务人员年年训年年换的现状,确定培训重点,充实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增强培训针对性。

做实“成员账户”,搞好盈余分配。“成员账户”是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内核”,是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的依据,也是农民分享合作社盈余的重要基础。“成员账户”活跃度如何,是否详尽准确完整记载,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合作社内在活力度,这是衡量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尺。唤醒沉睡的“成员账户”,合理分配合作社收益,让农户在合作社带动下,共享发展红利,真正受益,得到实惠,是保障成员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一要让合作社成员明白做实“成员账户”是其获得盈余分配的重要保证。只有成员知晓该账户的重要性,增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明白自己对合作社贡献的多少,才能真正赋予“成员账户”实质性内涵。二要提高合作社理事长等核心成员对“成员账户”重要性认知度。领办人等核心成员要有共享发展理念,明了合作社的兴衰取决于其成员广泛参与,只有重视对“成员账户”的运用,才能保证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积极探索合作社盈余分配方式,建立合作社理事长等领办人合理利益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强化奉献精神的同时,确保其付出能够获得应有回报,在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下,让分配环节充分体现劳动与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紧密结合,使得合作社及其成员双方共赢。

管好扶持资金,规范会计核算。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载体之一。要以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为抓手,不断完善管护机制,强化核算管理,如实记录每一笔财政补助资金运行轨迹,严防国家扶助资金跑冒滴漏,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精准有效扶持,做到可控可管可究,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同时,要明确合作社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合作社破产清算时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的处置办法,消除成员投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的后顾之忧。

强化社务公开,完善民主管理。合作社的基本要义是“合作”,民主办社是其生存之灵魂。要把强化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规范合作社有序发展的前提,让社员真正参与合作社议事和运营监督。一是建立合作社社务公开机制。理事会应当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预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予以公开,供成员查阅。同时合作社的重大支出、投资以及接受国家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等事项应当按要求进行公开,确保成员知情权。二是完善合作社组织架构。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权利共享,义务共担,实行民主办社,实现多方共赢。要指导合作社,特别是各级示范社,切实完善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作用,通过民主协商,反映成员诉求,为成员广泛参与合作社民主管理提供保障,确保成员话语权。

加大审计力度,强化监督跟踪。各地农经部门要结合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实施动态监测,完善措施手段,明确工作重点,加强审计监督,特别要对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进行重点跟踪审计,及时将审计结果向本社成员和相关部门公示,并作为今后合作社是否纳入财政扶持对象的重要指标衡量考察。要研究制定违反财经纪律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私分乱用财政扶持资金、侵占挪用合作社资产等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作者单位:农业部经管司)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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