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六十多年时间里,中国台湾地区农业产业取得了很大发展成就,这种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以农会为核心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的构建,农会组织等在协助政府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帮扶农家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社区改善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根同源的中国台湾地区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无疑能为我们农民合作社的提档升级提供有益借鉴。
农会组织垄断发展时期:(1949-1973年)
1949年国民党败逃到台湾后,为恢复和发展当地农业农村经济、提高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障水平,推行了包括“耕者有其田”在内的一系列农业农村经济改革发展政策。为配合有关政策推行,根据农复会的建议,1949年台湾当局将合作社和农会合并重组。1952年台湾当局又颁布《“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确认了农会的性质是职业团体,具有经济、政治、社会、教育等多重功能属性;廓清了会员资格,将农会会员分为会员和赞助会员两种;树立了权责划分制度,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总干事任免并指挥所属事务与技术人员等;导入了合作意识,使农会作为农民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乡镇农会享有对农业业务的独占经营权,不得在设立农会的乡镇另设农业合作社。因此,暂行办法的实施确立了日后中国台湾地区农会组织的基本功能属性与组织制度框架,在这一制度框架下,农会作为政府扶持下的农民合作组织,积极配合台湾当局实施肥料换壳、促进农业生产技术应用推广等政策的落实,帮助台湾当局维护并扩散农地制度改革成效,农会也确立了在农业产业组织体系中的垄断发展格局。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农会作为台湾当局推进农业农村改革的得力助手,为中国台湾地区“农业培养工业,以工业发展农业”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此过程中,农会系统也获得了飞速发展,成为了农业领域最为强大的产业组织力量,以及台湾当局统治农村地区不可或缺的基层单位。与农会组织相比,这一时期中国台湾的农业合作社数量和影响力明显萎缩(除了青果运销合作社曾获得香蕉外销之佳绩),农村只剩下200余家合作社,且多数分布在林业、茶叶、花卉、蜂蜜等特色产业,这些行业与农会业务没有直接冲突。
农会合作社并存发展时期:(1974-1991年)
中国台湾地区农会组织在上世纪50-60年代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名义宗旨与实质操作相背离倾向,一些农会总干事利用信用部凝聚资源违法放贷、非法牟利,农会还介入到地方政治当中。同时,1969年中国台湾农业产值十余年来首次出现同比下降,台湾农业农村经济的外部环境在20世纪60年代末也出现明显变化,台湾当局从1970年开始调整农业政策。为应对新的发展环境,台湾当局于1974年废止《“改进台湾省各级农会暂行办法”》,通过新的农会方面的有关规定,农会依规定从事农业生产、农会金融及农业推广等业务,兼具协助农业主管机关推行农政任务,农会系统作为台湾当局统治农村代理机构的性质更加鲜明。同时,该版本规定的最大特色还在于赋予了农会办理金融业务特殊权力。但是,几个关键性变革点后来也引发诸多争议和讨论。其中废除股金认购分红制度,使农会在一定程度上具备的合作组织本质丧失,彻底成为无所有权人的组织;省、县市、乡镇基层三级农会系统各自成为独立法人,使原来业务人事一体化的关系遭切断,农会变得只要能养活起个体内的成员、可以收支相抵即可长治久安;改变总干事遴选制度则实质上强化了政府对农会控制力,对后来地方派系重塑造成重大影响。因此,1974年版本的农会有关规定也种下其后农会问题的根源。
此外,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转型,台湾当局也愈发认识到发展农业合作社对推动农业经营规模扩大与绩效提升的重要性。新版本的农会有关规定出台后,台湾当局允许农村地区自由设立各类农业合作社(信用与保险合作社除外),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70年代伊始颁布系列辅导支持计划,加速辅导农业合作社拓展业务。农业合作社无论是组织数量还是经营规模都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80年代以后,台湾理论界也积极支持合作社发展,包括建立合作经济系所,开设农业合作课程等,从侧面支持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此种情况下,台湾农业农村领域开始出现农业合作社与农会同台竞争、并行发展的局面。根据台湾当局社政部门的统计,农业生产合作社从1973年的75家增长到了1990年的190余家,其中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有135家,共9.2万成员,共有股金1.6亿元(新台币,下同)。不过,农会系统仍是农业领域最为重要的组织,为中国台湾地区农业调整转型做出了重要贡献。
农业产业组织多元发展时期:(1992年至今)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业产业加速转型、农业多功能性加速凸显,台湾当局试图推动农业精致化、永续发展。为此,台湾当局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组织调整革新,促进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多元发展。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是1992年出台《“农业产销经营组织整合实施要点”》,先行选定蔬菜、花卉、果树、毛猪、肉鸡、蛋鸡、水产养殖等七项产业进行农民生产班组的整合与辅导工作。1993年修正《“要点”》,将现有各种组织班队规划整合,统称为“农业产销班”,农业产销班由此获得快速发展,成为了中国台湾地区农业产业基础组织力量。到2015年6月,中国台湾地区已有6315个产销班,拥有班员129846人。同时,截至2014年底,共计有2127个产销班取得吉园圃安全蔬果标章,占蔬果产销班一半左右。这一阶段,农业合作社得到了明显发展,其业务功能不断拓展。1991年台湾省农会、省青果社、省农联社所属基层农民团体开始以直销方式向军队所属三十二个副食品供应站供应蔬果;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级农业合作社生产产品的供应对象扩展到了超商和大集团客户等,一些学校的营养午餐提供者中也开始出现合作社身影。到2015年底,中国台湾地区的农业合作社总数已达到1093家,拥有社员14.9万人,股金总额33.8亿元,在某些领域影响力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农会系统。
随着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台湾地区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化,农会组织逐步面临调整和转型的压力。一些基层农会被牵连到了政治选举当中,充当桩脚,以至于有黑金丑闻发生。同时,上世纪90年代后期受亚洲金融风暴冲击,中国台湾地区农会系统一度面临36家信用部财产让10家银行接管的窘境。但农会系统无论是从组织功能承担、业务范围分布、金融信贷发放等方面依然是不可忽视的支柱性力量。截至2014年底,中国台湾地区共有农会组织301家、会员191.1万人;全农会系统共同运销的毛猪共161.7万头,果菜268.1万吨,花卉689.8万支,稻谷27.0万吨;农会系统收入总额387.3亿元,盈余59.3亿元,农会系统资产总额更是达到了1.95万亿元,呈稳定增长态势。此外,近些年农产品深加工和生物技术产业开始兴起,更加适应技术与资本密集特征要求的农业公司开始涌现,这些企业的存在对于台湾农业的转型升级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台湾当局经济主管部门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农业领域共有12027家中小企业与61家大企业,这些农业企业的产值达到了402.6亿元,其中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产值就有195.5亿元。同时,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台湾当局的调查统计,截至2013年6月,有88.9%的主力农家(专业化农户)参加了产销班、合作社或者农会等农民合作组织,共计9.46万家。有参加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每家全年农牧业收入平均达到151.1万元,比没有参加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高出了30.7万元,农民合作组织的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成效明显。
经验启示
回顾中国台湾地区过去60多年里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台湾当局一直重视构建以农会组织为核心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赋予了乡镇农会对农业业务的独占经营权,不允许已经设立农会的乡镇另成立农业合作社,台湾当局又在上世纪70年代赋予了农会办理金融业务的特殊权力。可以说,农会系统一直享受着台湾当局的特殊政治经济关怀,成为台湾当局行政指导和业务授权下的政府治理农村的核心代理机构。但进入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台湾地区社会经济的逐步开放,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农业产业链条的延伸拓展,台湾当局在农业农村领域开始转向以经济效率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支持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产销班的发展,多元农业产业组织也为中国台湾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了组织保障。
当前,我们已经身处全球化、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之复合进程,农业农村发展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已经无法照搬中国台湾地区的建立综合性农会组织、并将之作为产业组织体系核心的经验;相反,我们应该认真汲取中国台湾地区对农民合作组织支持思路的重大转变经验,积极贯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今年一号文件要求,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引领,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具体而言,要健全和落实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的政策体系,着力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支持合作社拓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业务,积极探索休闲旅游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壮大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形式。进一步完善订单农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支持;培育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军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
(作者系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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