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堪称出色的河道政治行动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党国英 字号:【

  专家点评:评价一项政策好坏的视角,最重要的是要看经济效率能否增进,社会平等是否得到改善,社会稳定程度能否提高,生态环境是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

  多年来,我对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逐渐形成了一个认识,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就是一连串大大小小的政治行动。上级改革文件只管政治大道理,下级行动却有自己的政治小道理。大道理管小道理,但小道理也有上级说不清的自己的政治逻辑。河北威县的河道土地确权行动及其成果,又证明了我的认识。

  中国的河道土地利用状况有浓烈的政治色彩,河北威县的现实只是一个缩影。应该说在民国政府之前,国家财力不逮,我国水系治理水平很低,河道比较宽,难以利用的河滩地很多,其所有权也大多不归私人所有。1949年之后,我国水系治理水平逐步提高,有的河流变成了季节性河流,可利用的滩涂大幅增加。如果依照国家投入、国家所有的原则,这些滩涂地自然归国家所有。但事实上,在农村土地承包制推开以后,这些土地多被私人占用。通常情形是,胆子大的占得多,胆子小的占得少,没有胆子的占不到。这是一种常见的微型土地政治行动,主旋律是私人抢占公地。

  政治问题需要政治行动应对。记者李锦华的这篇报道反映了河北威县针对河道土地的政治行动及其结果。这个做法可能会引起争议,但我以为他们的行动利大于弊。评价一项政策好坏的视角,最重要的是要看经济效率能否增进,社会平等是否得到改善,社会稳定程度能否提高,以及生态环境是否与经济发展更加协调。我们不妨从这几个视角来简要评价威县的做法。

  按照经济学家科斯的思想,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产权制度不论作何安排,对经济效率最大化没有影响。土地交易或流转的交易成本当然不是零,“抢占”到的土地因为产权关系不明晰,契约关系包含的风险很大,土地很难得到有效利用。因为这类土地的利用有比较大的外部性,即土地占用者利用土地方式会显著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所以,将这类土地界定给公共机构,应该有利于降低这种外部性的消极作用。

  从平等增进视角分析,也可以支持威县的做法。这些土地的可利用程度与国家投入有关,产权界定给国家自然有公正性。如果把这些土地界定给实际占有者,恐怕是支持了“丛林行为”,自然背离了文明原则。

  从长远看,将这些河道里有甄别地做出产权界定,其实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在河道地只用于发展农业的阶段,还不大可能会引起利益冲突。如果这些河道地有了其他发展用途,例如转为建设用地,鉴于这些土地在当地农户之间的分配严重不均,难免引起利益纷争。有的河道地的利用还会引起不同村庄之间的利益纷争。这种情况以往并不少见。

  河道土地的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考虑到环境的公共性十分强烈的因素,相关土地由公共部门掌握,自然更有利于处理公共性问题。从威县的工作看,河道土地确权之后,很好地发挥了环境增益作用。

  一个华北小县能解决约3.8万亩河道土地产权问题,使约3.2万亩的土地明确归属国家,这是一件比较惊人的事情。按一些资料推算,全国这类土地估计在5000万亩之上。解决好这个庞大数量的土地产权问题,更是一件了不得的大事。这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威县的成功足以使很多地方政府眼馋。

  但各地方政府能不能学到威县的做法,却是另一回事。从记者李锦华的报道看,威县做这件事下了很大功夫,而其成功的最大奥秘,是利用好每一个村庄的政治资源。“小政治”解决了大问题。每一个村庄的做法无法利用市场规则,而必须是政治的规则。只要是政治,又是小共同体的政治,必定各领风骚,难觅一定之尊。小政治之上有县里的大政治,这个大政治的要领则是尽力依法行事,兼施世故人情。兹事体大,一言难尽,地方政府不可莽撞。其他地方能不能学到威县官员的做法,全要看他们自己的能耐大小。

责任编辑: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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