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顺应农民要求保留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意愿,它的深刻之处在于把土地经营权单独拿出来,并且把道理跟农民讲清楚了: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承包权长久不变。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后,流出去的只是经营权,农民依然是承包的主体,承包权不会丢掉。这样一来,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给农民吃了一颗大的定心丸。为什么说“三权分置”是重大制度创新?因为过去,我们的农村土地改革实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但在实践中,土地流转经营早已形成事实,只是在政策上、理论上没有加以概括。因此这次也旨在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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