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时间: 来源: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张宝文 字号:【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全面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十年来的经验,深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刚才,几位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我都赞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十年取得的显著成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办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立足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支持保障措施等做出了符合当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定。十年来,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实践,开创了依法办社、治社、兴社的新局面,成效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法律精神深入人心。各地各部门通过举办会议集中宣讲、开展系列培训专题讲解、编写辅导资料深入解读、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等形式,重点加强对基层干部、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众的普及教育,积极营造了全社会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安徽、重庆等省市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广泛持续地将法律内容传播到基层。海南省十年来印制法律等学习资料35万册,组织法律专题培训班560多期,培训基层干部、合作社成员20多万人次。我国有关合作社的理论研究在这十年间也取得了重大进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智力支撑。

  二是多层次制定配套法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订了合作社示范章程、财务会计、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19个省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15个省份制定了推动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具体意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制度不断健全,为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广大人民群众守法用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是全方位落实法律规定,法律贯彻实施有力。国务院批准建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出台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示范创建的意见。农业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依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建设、登记注册、税务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项目支持、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信贷等方面制订了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了农民办社入社的积极性。供销合作总社、中国科协等单位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广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要求,规范组织行为、明晰产权关系、科学分配盈余,促进了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的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十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和入社农户稳步增长。截至2017年7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3.3万家,是2007年底的74倍,年均增长60%;实有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参加合作社农户的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