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是农业部认定的第二批国家农村改革试验区,主要负责农村金融综合改革的试验任务。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验项目中,金寨县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农村合作金融发育情况,按照“为农性、封闭性、自治性、可控性”原则,突出“政府支持、银行指导、主体运作、支持产业”,积极探索形成了“社员股金+合作资金”,“社员股金+银行资金”和“供销股金+合作资金”三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试点典型模式。
“社员股金+合作资金”模式。为解决合作社社员小额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在金寨县农发委指导下,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探索形成了“社员股金+合作资金”信用合作试点模式。第一步,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成立金融信用合作部,信用合作部与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独立,健全信用合作部的章程、理事会、监事会。第二步,社员入社。由合作社社员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后,农户缴纳入社股金,建立社员个人账户和个人档案,正式成为信用合作部社员。第三步,社员贷款。需要贷款的社员提交贷款申请书,经合作社考察、理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社员签字,社员立借据后,合作社放款。第四步,社员还款。贷后合作社对借款社员履行监督义务,及时了解借款社员情况。借款社员在指定期限内到合作社金融信用合作部还款。这种模式建立“以社员入股资金为主、零散存放合作资金为辅”的资金来源渠道,实现社内合作、封闭运行、成员互助、自我发展。
“社员股金+银行资金”模式。为探索解决农村小农户小额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安徽金寨徽银村镇银行创新开发出了“社员股金+银行资金”信用合作试点模式。第一步,由村两委牵头组织村民自愿出资入股成立合作社(该合作社只为发展社员资金互助而成立,无实质产业支撑),建立健全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第二步,银行与合作社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由合作社理事会受理并审核社员的贷款申请,并出具同意担保的理事会决议;银行集中进行贷前调查,审批符合要求的,通知借款人签约放款。第三步,贷后通过与借款人所在合作社加强联系,及时了解借款人情况,并定期进行实地贷后检查。该模式的实质是社员小额入股形成互助金,互助金存入合作银行后作为担保金,银行多倍放大贷款额度,解决合作资金不足和抗风险能力弱的问题,形成“银社联手、合作共管、发挥优势、多方共赢”局面。
“供销股金+合作资金”模式。为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实现成员自我发展,在县供销社指导下,探索成立了“供销股金+合作资金”资金互助试点模式。第一步,由金寨县供销商业总公司和6家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发起成立金寨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内部设立供销资金互助社。第二步,社员入社。社员申请入社,经理事会审核和理事长审批,缴纳入股金和入社费,建立社员个人档案和个人账户,即成为资金互助社社员。社员闲散资金可以存入资金互助社,存取自由。第三步,社员借款。社员提交借款申请书,合作社考察、理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社员签字,发放贷款。第四步,监管和还款。社员借贷资金由资金互助社进行贷后跟踪和监督,社员在规定期限内到互助社网点还款。该模式的实质是县供销社主导成立资金互助社,为社员提供服务,解决社员生产资金需求及其他生活应急需要。资金互助社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按照“封闭性、区域性、为农性、可控性”的原则运营。
通过这一系列改革探索,金寨县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基础设施得到了快速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取得了显著成效:支持了农业产业发展,截至2016年7月底,金寨县信用合作共计在5个试点合作社向67位合作社社员发放了贷款总计564万元,部分解决了白禄桥村、元冲村、汪冲村茶叶产业和南湾村养殖业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了社员诚信意识,大力倡导“讲诚信、讲信誉”的风尚,树立“贫可贷、富可贷,不讲信誉不可贷”的理念;拓宽了农民融资渠道,试点一年多来,很多农民由衷地说,“过去我们从来没有在银行贷过款,现在这种贷款方法让我们找到了好路子,简单、易行、快捷、好操作,我们一学就会,我们欢迎做长远一点”,改变了中、农、工、建等商业银行对农户基本不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现状;助推了农户脱贫致富,对于想干事、能干事但又缺乏创业启动资金的农户,在了解他们的资金需求后,合作金融组织上门调查了解情况,快速反应,提高办贷效率,及时将贷款发放到位,不但解决了借款人创业脱贫的实际困难,也带动其他农户发家致富。
虽然金寨县的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风险防控问题需引起重视,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公益性和商业性较难兼顾等。结合调研的情况,笔者就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资金互助模式进行了三方面的总结思考。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业务开展的定位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是基于“熟人社会”理论并运用于中国农村金融实践的制度安排,由于农民的金融需求呈现多样性、多层次的特点,所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成立和业务开展应有其自身的定位。
从调研情况看,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的农村合作金融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在农民合作社内部成立资金互助部门,以农民的互助资金作为融资来源,用于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上的小额、短期、应急资金需求,一般为3万以下;另一种类型是以农民合作社社员的互助资金作为抵押或担保,从外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与第一种模式相比,此类型资金互助模式可以解决农民稍大点的资金需求,一般为3万至10万元。此外,还有类似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的准金融机构(如金寨县供销社主导成立的资金互助社),此类模式可以解决农民或农村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更大的资金需求,有的可以达到上百万。
不同定位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开展,其特点各不相同。为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要针对不同发展模式给予不同的政策指引,引导农村合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对“社员股金+合作资金”模式要规范发展。此类模式是社员与专业合作社内部发生借贷关系,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资金互助。一定要坚持“社员性、封闭性、三农性、互助性”的原则,资金互助的范围不能超越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范围;不吸收存款,只向社员发放贷款,资金封闭运营;以资金互助支持生产合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只为成员提供互助服务。二是对“社员股金+银行资金”模式应积极推进。此类模式社员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担保,无论是依托社区的担保互助形式,还是依托产业的担保互助形式,其目的是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解决农民缺乏抵押物的困境,通过资金互助,建立联合担保机制,以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担保贷款。这种创新,其风险可控,值得支持和推广。三是对“供销股金+合作资金”模式要严格管理。此类模式类似准金融机构,如果不加以严格监管,风险较大,特别是对违规经营的“山寨银行”要及时查处和关闭。对于对外吸储或高息放贷的资金互助组织,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尽快查处,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支持与规范问题
农村合作金融带有公益属性,特别是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业务,如果按照中央文件中“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要求严格执行,对于合作社社员和理事长来说,均缺乏足够的激励。所以,对于此类带有公益性质的农村合作金融业务需要“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失灵。一是对互助金进行风险贴水。农民合作社内部社员的内源性融资资金有限,容易造成旺季互助资金短缺,淡季互助资金过剩的情况;此外,互助金规模过小,其收益往往覆盖不了经营成本,更不用说实现合理的利润。所以,政府要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政策支持等方式,对互助合作资金的风险进行贴水,来弥补公益属性造成的市场失灵现象。二是制度设计要考虑实际情况。信用合作的基础股金或社员股金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份”,按其本质可分红而不支付固定回报。但对于互助金,如不支付固定回报将面临资金“用脚投票”,信用合作将无法运转。从调研来看,实践中开展此项业务的农民合作社均给社员承诺了一定的利息收益。因此,从实际出发,建议允许对吸收的互助资金事先支付固定利率,但为了防止社员将缴纳互助资金作为投资盈利手段,应对其支付的利息水平进行适当限制,以略高于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限档次的利率为宜,促进更好实现资金互助目标。三是规范盈余分配机制。从调研情况看,农民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时,比较注重维护股本金和互助金出资者的利益,而对互助金使用者的利益关注不足。事实上,使用互助资金的社员才是弱势群体,更需要互助资金的支持帮扶。因此,在盈余分配环节要按照有利于实现资金互助合作目标的原则,充分考虑借用互助资金的社员参与盈余分配问题,兼顾处理好互助金供求双方、股本金缴纳者的利益。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业务的风险防控问题
风险控制是金融业务的核心,农村合作金融业务尤其要注意风险防控。调研组认为,要从内部制度设计和外部管理规范两个方面加强合作金融业务的风险防控。一是规范账户管理。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坚持资金分账管理。合作社的对公账户和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对公账户应该分开,而且要建立在同一金融机构内,对公账户和社员个人账户应建立在同一金融机构,便于监管。二是完善农村抵押担保机制。在坚持以信用方式为主发放互助金的基础上,也可结合社员实际,引入合理的抵押担保机制,将更有利于防范互助资金风险。例如,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生产资料使用权等符合社员实际的抵押物,简化评估抵押手续,尽可能降低社员使用互助资金的抵押成本。三是合理利用大数据进行信用评定。资金互助基本都是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员之间及社员与农民合作社之间需要进行生产资料、产品等交易,可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建立社员的交易数据系统,发挥大数据在评定社员信用评级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利用保险进行风险防控。支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事前锁定风险并实现转嫁,降低自然灾害对农民收成的影响,从而促进资金互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社员购买保险的支持力度。五是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规范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严格落实监管主体和责任。”加快建立专门监管机构、提高人员专业监管能力和水平,支持资金互助业务规范和健康发展。从促进资金互助合作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创造宽松环境,实施非审慎监管。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本文系2017年农业部经管总站委托课题“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方案调研”“合作金融与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研究”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研究项目“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实践困境与发展前景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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