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水平,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推进规模经营,要正确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和传统农户的关系。从微观层面看,很多农民,尤其是中老年农民,可能难以在城市找到工作,难以实现从农村到城镇和非农产业的转移,因此需要长期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而且由于自身和家庭原因,也难以转变成为专业化、规模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此在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一定要尊重这部分农民的选择权和从业自由。农业对于这些难以转移的中老年农民而言,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其承包地的流转,不仅意味着经济的转型,也是一个生活方式的转型,其既有经济成本,也有社会成本。因此在推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简单认为只有流转后农民收入比流转前高,就武断地认为农民一定愿意流转。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规模与土地产出效率的关系。现在众多研究表明,在一定限度内,规模经营的确可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全要素利用率。但随着土地经营规模超过一定限度,尽管劳动生产率会进一步提高,但土地产出率将呈下降趋势。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随着土地经营规模达到上千亩,所谓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就变成了小型农业企业,家庭农场主不仅要承担土地流转成本,而且主要依靠雇佣农民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土地成本和劳动成本大幅度提高,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大大限制了其市场竞争力。从宏观角度看,大规模经营带来的土地产出率的下降,也将会直接影响农业总供给能力,对重要农产品供给带来影响。
三是正确处理好各类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各自有不同优势,适应不同的领域。从总体看,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家庭农场作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农业商品化生产主体。但在一些技术专用性较强、资金密集或者附加值很高的领域,农业企业也具有自身的优势。各种主体在不同领域的发展,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从政府的角度看,不能人为地去发展某一种主体,应当在推动土地、资金要素市场改革的基础上,运用市场机制调节各类主体发展,不能厚此薄彼、人为干预。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各种扶持政策之间的关系。当前,随着现代农业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成为新的政策导向。但要看到,很多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尤其是直接补贴政策,效果并不佳。在实践中很多地方为了加快规模经营,往往对规模经营主体,给予直接补贴。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补贴实际上绝大部分都转化成为土地流转租金,规模经营主体实际上并未享受到补贴带来的好处。相反,由于政府对土地流转给予补贴,反而推高了区域内的土地流转租金,导致并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众多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不得不担负更高的土地租金,形成土地规模经营支持政策反而限制了土地规模经营发展的一个悖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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