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有保险政策与农业风险管理新需求出现了不匹配,对“三农”的支持效果有所弱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对小规模农户经营的风险管理作用有限。我国农业保险对规模经营农户的风险管理和收入支持作用较大,因为他们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农业生产;对于数量众多的小规模经营农户来说,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并不明显,因为他们的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较低,赔偿金额占收入的比例也较低。二是财政支持存在“漏出效应”,对农户的收入支持作用有限。我国现行农业保险是国家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农户缴费投保,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政府提供补贴。目前,国家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达到75%~80%,尽管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但财政资金补贴保费的形式存在一定的“漏出效应”,财政资金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了实现到2020年粮食产能进一步巩固提升、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生活达到全面小康水平的目标,需要从供给侧完善和创新农业保险制度。
首先,依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以种田大户和规模经营户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大、投入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较高。因此,应以商业经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强化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政府应鼓励保险公司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开发保险产品,同时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其次,以加强对小农户的收入支持为目标进行保险工具创新,同时保障粮食安全,可以选择的途径是取消中间环节以减少漏出。可在现有支付农户直接补贴的银行卡中设立农业保险专项账户,农民根据实际投保面积缴纳保险费用,国家财政提供配套资金,两部分资金合并记入个人账户、实行专项管理。灾害发生后,触发赔付机制,激活保险赔付程序,农户可从专用账户提取规定的赔偿金额。因退休或其他原因转让土地,可一次性领取余额;转入土地者重新缴纳并累计保险费用,触发赔付时领取上限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触发机制可借鉴指数保险思路,将损害程度指数化,即不以实际损失而是以区域平均产量、降雨量、气温、卫星图像等参数为基础设计保险合同和赔付触发机制。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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