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快速发展。合作社作为一种联结农户和市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和机制,有效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户进入市场和参与竞争的能力,极大推动了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然而,与其他市场主体(例如农业企业)相比,其竞争力依旧有限。特别是随着外部市场竞争的加剧与合作社业务的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竞争力差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现代农业更快更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时而生。从合作社到联合社,实现了变“大”、聚“力”、做“实”,进一步彰显了规模经济的优势。
当前,全国已经注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000家以上,尤其是湖北、江苏、山东等地,联合社发展迅速。然而,现行的《合作社法》中没有涉及联合社的相应条款,所以在修法中增加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相关内容,对联合社进行界定十分必要,并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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