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国土资源部的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的延长问题。”而自温州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事件迅速发酵以来,多名学者认为《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即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但对此意见,温州市国土局的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并声称“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4月21日《财经》)
“自动”续期,也就意味着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就可以续期。而不用办理任何手续,自然也就包括不用缴纳任何的费用。缴纳费用也就意味着要办理手续,办理手续也就不能说是“自动”。所以,《物权法》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将其理解为“自动免费续期”,具有合理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认为,《物权法》明确区分了“非住宅性建设用地”和“住宅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前者是需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来执行,而后者是“自动的”,无需申请和批准程序。亲历《物权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认为,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补交费用与否的问题,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如果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在《物权法》“自动续期”的前提下,此行为有画蛇添足之嫌。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要求续交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与我们当初的立法宗旨并不一致,这不是我们的意愿”。
对于专家有关“自动续期”即无条件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的意见,温州市国土局相关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不可能”,理由是“此举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其实,只有违法违规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才能说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依照法律规定行事,依法尊重公民财产权,与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完全是两个概念,根本就不能划等号。
需要看到的是,民众缴纳的税费越多,意味着地方政府的收益越多。在这种情形下,部分地方政府有可能会利用部分法律规定字面上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行与民争利之实。正因为如此,当前一方面需要国土部尽快就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作出指导性意见,另一方面,有必要就《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出台统一的法律解释。
(江西省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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