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改底线是农民权益只能增不能减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本刊评论员 字号:【

9月19日,北京市正式出台《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本市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份均已出台各自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且全部取消农业户口。这标志着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二元户籍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自1958年开始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把居民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城乡之间筑起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高墙,形成了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安排,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工业化奉献巨大。然而,这种人为的割裂,扩大了城乡差距,损害了农民利益;既成就了城市的繁荣,也造成了农村的凋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拉开帷幕。这是一次雄心勃勃的改革,不是对现有户籍政策和户籍制度的修修补补,而是对现有户籍政策的一次总体调整,是对新型户籍制度的一次整体构建。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此轮户籍制度改革建立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将不再以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为依据区分农村人与城里人,改为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未来,通过建立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待遇。这意味着上学将不再区分农村娃与城市娃,而就业领域也不再有“农民工”这个歧视性称谓,城乡平权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的农民对“农改居”尚存顾虑,他们担心有人乘机来算计,担心被强行退回承包地、收回宅基地、被赶上楼。对于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来讲,这种担心并不多余。要消除农民的顾虑,就必须不折不扣地保障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取消农业户口,实行“农改居”,决不能损害农民现有权益。“农改居”不是“农转非”,而是全面取消农民的农业户口身份。农民和城镇居民都是平等的公民,统一改称居民,实际上就是消除身份区隔和歧视,让“农民”这个词汇的含义从身份向职业彻底转变。可以肯定,取消农业户口不会影响法律赋予农民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经济分配权等权益。农民的这些权益理所当然应该受到保护。

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一定要牢牢把握尊重农民意愿这一原则。不管农民如何处置他的土地权益和在集体经济中的权益,都是他们个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要充分尊重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让他们自主选择人生道路和职业发展方向。农民要不要进城、何时进城、进哪个城,都要由农民自己选择,坚决防止把农民“拉进城”、“被落户”。

取消农业户口,实行“农改居”,要让农民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才是根本。在长期的城乡二元体制的浸淫下,一些人的头脑里孳生出“二元思维”。他们认为,土地就是农民的保障,不应该跑到城里来争抢城市居民的公共服务。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村里人和城里人只有职业分工不同,没有社会身份的高低,理应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从农民到居民的转变,不仅是一纸户口的变化,更重要的是户籍上所附加的相关公共服务的调整。对于流动到城镇的农村居民,要赋予他们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发展机会。让走进城镇的农民不仅能进得来、留得下,还能过得好、能融入,让他们有归属感和尊严感,才是实现从农民到居民转变的根本。

取消农业户口,实行“农改居”,关键还在于各项配套政策的跟进与落实。在此轮户籍改革中,统一户口登记并不难,难的是户口统一背后的平权步伐能否同步跟进。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细则,加大对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延伸覆盖,不断改善农村居民在教育、医疗、就业、养老、卫生、文化等方面的弱势和不足,消除各种或显或隐的福利差距。在维护农民既有权益方面,有必要加快确权,保证权益能够跟着户口走,让农民吃下“定心丸”,正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在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行动计划的同时,亦重点提到农村承包经营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取消农业户口,需要进行的改革绝不止于户籍制度,其背后更牵涉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等。因此,在推进户口统一登记的同时,更应注重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为更广泛的城乡平权、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任编辑:蔡薇萍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