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提出并大力推进实施科教兴农战略以来的二十多年间,辽宁省广大农业农村科技人员,在实现辽宁由农产品短缺到自给有余、由工业大省到粮食主产省、由日光温室起源地到日光温室全国第一的历次跨越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科技服务支撑作用,做出了不可替代的突出贡献。在经济新常态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辽宁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农村实用技术普及,都迫切需要加强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全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现状及存在问题
截至2014年底,辽宁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总数324527人,分别占全省乡村总人口的1.62%、农业总劳力1100万的2.95%。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编制内农业科技人员,有14527人,另一类是农村各类实用人才,有310000人。当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数量不足,素质不高。辽宁省每万名农村人口中科技人员数量不及全国平均水平。农业农村人才数量少、素质不高且“青黄不接”并存现象在全省较为普遍。
二是分布不均,能力不强。沈阳、大连等经济发展地区,较之辽西北地区,农业农村人才更为集中。在乡镇的国家编制内农业科技人员占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到60%,在一些县区则低于一半,出现了“倒挂”。
“十三五”时期全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思路、目标与任务
着眼于“十三五”时期辽宁振兴大局的需要,必须采取破旧制、超常规的创新举措,尽快使全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跨越式的发展,取得突破性的成就。
指导思想。“十三五”时期辽宁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要充分体现“农业是重中之重、科技是要中之要、人才是本中之本”的战略定位,坚定不移地走科技人才强农兴省之路,以“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用足人才”为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以“优化环境、增加数量、调整结构、提升素质、激发作用”为主线,切实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要求,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度破除各种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大幅度增加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投入,以体制机制的破旧立新,推动和保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构建辽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富庶农村所亟需的数量足、结构优、分布均、素质高、能力强的人才队伍。
总体目标。到2020年,辽宁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应达到如下目标:农村人才总量达到71.6万人,其中国家编制内人才达到16000人,农村实用人才达到70万人。国家编制内人才中,基层人才占比达到90%以上。在乡镇人才占基层人才比例达到60%以上。基层人才中全日制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达到60%以上。农村实用人才中,经营管理型人才和技能服务型人才占比达到35%,生产带动型人才占比达到65%。经规范认定、评审,获得农民技术职称人数达到20万人。获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或资格认定证书人员占到农业劳动力总数的50%。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农民技术员。
重点任务。未来5年,辽宁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可归结为推进实施以下八项人才工程:
基层在编人才学历转换提升工程。依托中央财政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辽宁省涉农高职院校资源,并与沈阳农业大学等全国农业高等院校联合,用5年时间,对县乡在编在岗农业人才中所有非农及高中以下学历人员,系统进行农业相关专业大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使这些基层在编人才的农业农村专业基础知识得到全面充实,职业基本素养得到有效提高。
专业技术骨干技能接力工程。在全省各级公共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中普遍开展以“以老带新、师徒结对”为主要形式,以指导农业农村生产一线技术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实践锻炼培训活动。35岁以下的年轻技术人才和新入职人员,与本单位或本行业专家、能手的结对率达到100%。重点鼓励支持“秀才空降”,即新招录年轻人才拜乡土专家为师、与农民能手结对。今后凡是新招录到公共农技服务机构的高校毕业生,在确定具体岗位前,在基层一线(相关基地、农场、企业、合作社等)接受不少于一年的实践锻炼。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全面普及和深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认定与颁证工作。充分听取受训主体意见,认真总结现行培训项目的不足,调整充实培训内容,借鉴丰富培训方式,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创新拓展培训平台。深度整合面向农民的各种培训项目、资金及师资、场所等优势资源,集中、精准培训从事规模种养、加工销售、技能服务、中介咨询等的新型职业农民。积极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衔接,加快实现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融合的“一证化”,进而与国际接轨。
专职农民技术员普及工程。修订完善《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生产技术指导能力、农情信息调查能力和农业投入品监督能力为主要评测内容,在全省稳步推进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加快实现村级农民技术员、农情调查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三员一体”。
农村“两高”人才特聘工程。对自愿到农村一线技术岗位工作的对口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实行破格直聘制度。即在其实际工作期间,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破格聘用中级以上直至正高级职称或核发相应职级的薪资。
专技特派与农岗特贴工程。大力推行县级向所辖各乡镇派驻专门技术员。对长期连续在乡村从事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全省15个贫困县农业农村技术服务岗位的现职人员,按不少于其月薪20%的比例,或绝对数不低于1000元,发放农岗特殊补贴。
农业农村优秀人才褒奖工程。依据《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以一线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为对象,分层级、定期开展最美农技推广员、最佳科技致富带头人、金穗卫士、园艺行家、养殖状元、农机达人等的评选表彰活动。对入选者,除给予物质精神奖励外,在职称评聘上实行破格、直聘等特殊政策,或在惠农项目安排、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上给予优先考虑。
农村人才培训资源互联共享工程。大力支持开发内容简明易懂、形式新颖直观、学用方便灵活的科技宣传培训材料,并加快推动这些培训材料上网(互联网)、上星(卫星、卫视)、上线(有线、光纤)互联互通、融合共享。凡是由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面向农业农村开发的科技培训资料,只要不违反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都必须免费向农民开放,让广大农民群众就近、方便、快捷地享受到所期望的公共农业科技服务。
以强有力措施推进新时期
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一、实施三方面的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农业农村人才职称评审聘任制度。增加基层一线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指标数,同时破除以行业、以单位划块、分摊指标数的做法,实行县域统筹,进而重点向农业农村人才倾斜。改革基层一线农业技术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进一步降低对科技成果、论文著述的档次、等级、名次要求,而把连续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业绩、在上级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中的“口碑”作为主要指标。放开乡镇一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指数限制,实行评聘挂钩与动态管理,在岗评上就聘,离岗就地解聘。积极推行农业农村科技人员职称、职级并行,避免职称评聘“一条腿儿走路”。
改革创新农业农村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制度。改革“归大堆儿”评审,实行同一层级、同一类别的成果平等竞争的评审办法,避免“鲸虾较量”。借鉴鞍山市的做法,在科技成果、技术职称评定中,引入纪委监督或由纪委组织专家。加快推进社会中介组织第三方评审。严格禁止公务员参评专业技术职称和作为农业自然科技成果完成人受到奖励。
改革创新农业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根据县域公共农业科技服务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按总量控制、县域机动、上下流动的原则,统筹基层公共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在农村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服务机构,使基层农业科技人员摆脱乡镇“中心工作”掣肘,专心从事本职业务。
充分尊重、信任和重视基层的首创精神与自治能力,为农业农村科技人才施展才华、创新创业与互助协作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切实做到“三个强化”
强化组织领导。把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列为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保证这项工作能够列入各级党政和部门“一把手”的工作日程,建立完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和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强化资金投入。一是设立农业农村人才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对农业农村科技人才的表彰奖励和农岗特贴、农民技术员、特聘特派人员等的补助。发展基金由省、市、县按一定比例出资,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二是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建设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农村现有科技人才的知识技能强化培训和后备科技人才资源的基础教育,补助、补贴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开展农村实用新技术发明创造、引进改进、消化转化等活动。三是农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履职平台建设投入。着眼“三大安全”(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生态安全)对公共农业技术服务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升级各级农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所必需的设施手段。同时,在农业公共科技投资的具体方式上,要大幅提高其在各级公共财政经常性预算中的占比,进一步降低项目性、临时性拨款的占比,确保投资建设的长期、稳定、可持续。
强化法律护佑。一要切实把现行、有效的法律执行到位。比如,《农业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业农村科技人才培养的相关规定。二要贯彻落实好重新修订施行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尽快着手修正《辽宁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将《农业技术推广法》关于农业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科技人才教育培养、作用发挥和扶持激励等的各项规定,密切结合辽宁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的实际,在《实施办法》中加以具体化。三要及时吸收借鉴、总结提炼省内外在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上大胆探索、推陈出新的制度成果。四要加大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督导、评估和检查,切实提高法律执行力和威慑力,确保全省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在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下顺利推进。
(作者系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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