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促进农民增收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主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增收政策框架体系,推动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推进政策落实,确保农民收入目标顺利实现。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增加农民收入是“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检验农村工作实效的重要尺度,就是看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没有。目前,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增加农民收入事关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和谐稳定,事关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在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推动下,2004年以来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十二连快”,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更是连续六年农民收入增幅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和GDP增幅,年均实际增长9.6%,2015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1422元。城乡收入差距由2010年的3.23:1缩小到2015年的2.73:1。“十二五”期间累计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992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0年末的17.2%降到2015年的5.7%。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为农民收入倍增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但是,近一时期由于多重因素影响,农民增收趋势正在发生新的变化。一是增长速度持续下降。2011-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实际增长速度分别为11.4%、10.7%、9.3%、9.2%、7.5%。二是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构成中最重要的部分,2010-2014年,工资性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由41.1%上涨到46.7%,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由47.9%下降到41.0%。三是农民增收动力发生转换。2004-2014年,家庭经营纯收入贡献率从65%下降到28%,工资性收入贡献率由26%上升到47%。四是城乡收入绝对差距扩大。2011-2015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从14833元扩大到19773元。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十三五”期间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从家庭经营收入看,近年来出现的农产品成本“地板”和价格“天花板”双重挤压难在短期内消除,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增长空间越来越小。从工资性收入看,由于受到农民工总量增速下降甚至停滞、经济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对农民工就业的冲击等影响,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压力持续加大。从转移性收入看,经济新常态下,持续大幅度提高财政支农投入增长速度难度加大,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快速增长不容乐观。从财产性收入看,虽然潜力巨大,但各项改革十分复杂和艰巨,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潜力难在短期内大幅度释放。
总体看,“十三五”时期农民增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要实现农民收入增速继续快于经济增速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速的目标,面临挑战,难度不小。要确保农民增收目标的实现,必须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主要思路是进一步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着力挖掘经营性收入增长潜力,稳住工资性收入增长势头,释放财产性收入增长红利,拓展转移性收入增长空间,多措并举确保农民收入“翻番”并继续超过GDP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首先,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优先保障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收入稳定增长前提下,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并注意补贴的绿色生态导向。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财税、信贷、保险、用地等政策,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次,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健全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三,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加快农村承包地、林地、草原、“四荒地”、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第四,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者系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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