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供给侧的法理思考
时间: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中国农村网 作者:王大鹏 字号:【

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这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当代中国法治的不可回避的重大使命。

健全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

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历史性的贡献。然而,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也出现了相应的问题。针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当前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重点聚焦“加减”。所谓“加”,就是要把实践中出现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类型纳入到合作社法的规范当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所谓“减”,就是通过进一步规范入社门槛手段,淘汰实践中存在的那些无效的、不规范的合作社。

逐步废止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法是一部具有十分鲜明时代印记的法律。随着乡镇企业的改革,乡镇企业大都进行了改制,该法所调整的范围也逐步减小。乡镇企业本身即可通过公司法等法律来进行调整。所以,随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应当逐步淘汰该部法律。

探索出台家庭农场法。近年来,伴随着土地流转的加快,家庭农场的数量突飞猛进。但它并不像专业合作社那样具有独立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特殊法律主体地位。在实践中,其多被当作“个体工商户”来对待,法律性质也只能是自然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对家庭农场进行进一步的规范,探索出台“家庭农场法”。

建立清晰平等产权的保护制度

产权保护有利于创新。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不断为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所提及。新修订的种子法在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等领域提升了保护手段。此外,我国目前正在试点种业权益比例改革,给科研单位和人员让利赋权。这无疑会更大的激发科研机构和人员对科技创新的投入。

受保护的产权必须是清晰的产权。土地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长期以来却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国家实行的土地确权,在一定程度上即是对此的补充。另外,随着土地二轮即将到期,应当尽快明晰“长久不变”的法律内涵。清晰的产权除了客体清晰外,主体也应当是清晰的。在当前农业农村领域,“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界定可以说是产权主体界定的当务之急。

清晰的产权需要得到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非公有制经济,应当受到平等保护。此外,同地不同权、农民工就业歧视等不平等的现象依旧存在,为了更好地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逐步消除这些不合理的规定。

维护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

依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市场规则。公开、透明、开放的市场是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基础,与时俱进,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例如今年7月份内蒙古农民无证收购玉米案,明显基于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

防治农产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提升农产品的品质,提高有效供给、优质供给,着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目前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多部法律。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完成,应当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避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无法忽视农业与农民相对弱小的前提。相对一家一户的小散户而言,工商资本无疑具有竞争性优势。目前农业部也开始着手制定工商资本监管的系列措施,通过这些来保护农户利益。

划定政府市场合理的权责边界

对农业进行特殊支持。农业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影响,具有天然弱势性,需要进行特殊保护。我国今年新制定了农田水利条例,但仍有三部重要的法律需要及时制定:一是粮食法,二是农村扶贫开发法,三是农村金融法。

保护农业生态资源环境。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应当尽快破解环境执法与公益诉讼难题。除此之外,一些法律也应尽快修改,例如森林法,一是要尽快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二是要修改与其他法律矛盾之处。

规范国家干预。现代法治政府要求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随着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及国家统一部署的负面清单清理,行政许可制度将会逐步减少。另外,对于农业补贴,虽然是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重要内容,但也应当依法补贴,不得随意补、任意补,做到补贴透明,补贴有效,杜绝烂补、庸补,尤其是那些扰乱市场秩序的补贴,例如许多地方给的土地流转补贴,不仅推高了地价,而且造成了农业生产成本的急剧上升,不利于农业长期发展。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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