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践与探索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刘夫娥 字号:【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近期笔者参与了山东省临沂市农业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专题调研,走访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了解其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政策需求。

发展现状

新型主体数量快速增长。从调查统计结果看,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新型主体中占据主导地位。截至目前,全市已报审调查摸底信息的合作社7600余家,其中完成报审工作的合作社6123家。自2005年以来评选市级示范社1250家,推选省级示范社156家、国家级示范社51家。专业大户逐步壮大。

经营方式灵活多样。获取土地经营权方式灵活,全市采取租赁、转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获取土地经营权的占土地流转总量的72%;聚集发展资金形式多样,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成为当前增加“三农”投入的重要来源。经营领域从以前单一的种植业、养殖业向加工业、服务业、旅游业发展,呈现了由传统产业向新型产业拓展,由农业生产向农业企业转变,由各自为政向联合战线推进的可喜态势。

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各类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农业、土地入股、合作经营、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等多种发展模式。新型主体在引领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方面,已经显示出强劲的活力。

在调研中发现,临沂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弥补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这个短板,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农业生产力上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主要表现在:加速了土地流转。为解决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承包地导致土地抛荒的问题找到了有效途径。转变了发展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突破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制约,将先进技术、设备和现代经营理念引入农业,促进了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了标准化生产。为了可持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重视质量安全,他们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农民增收。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一方面直接带动了传统农户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使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促进了农民分工分业,拓展了农业社会化服务,创造出大量的农村二三产业就业机会,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动力。

存在困难与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蓬勃发展,呈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为全市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增添了动力。但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土地流转难是最需要化解的矛盾。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普遍存在“三不”、“三难”现象。“三不”,即农户认为不值得流转,而不愿意流转,不敢于流转;“三难”人口频繁流动导致空巢农户增多,流转找人难;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规范流转难。

资金筹措难是最需要突破的瓶颈。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扩大,需要大量周转金投入,但由于农业、林业经营周期较长,比较效益低,回报见效慢,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涉农贷款总体风险较大,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日显突出。支农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让本来就少的扶持资金更难充分发挥作用。

基础设施差是最需要落实的环节。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一般地处偏远,农田基础设施较差、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低的地块,加大了生产成本。突出表现在:水利设施老化、机耕条件滞后、仓储设施缺乏等。

服务到位难是最需要解决的困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对土地流转、农业技术和信息、市场流通等诸多方面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需求尤为强烈。乡镇农经部门作为合作社、农场等主体的业务指导部门之一,其人、财、物完全由乡镇党委政府决定,而乡镇党委政府在进行人员调整、财务支出、设备配备时,往往不能充分考虑业务方面的需要。

对策和建议

加强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农业综合考核范围。要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出台强有力扶持政策,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落实责任部门,加强督查考核,真正把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来扶持。

着力破解生产要素的瓶颈制约。一要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保障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收益保护,消除农民土地流转顾虑。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同时,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二要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金融部门要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保险机构应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三要进一步强化人才技术保障。着力培育一大批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等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到农村创业,支持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从事农业开发;鼓励新型生产主体引进各类人才,为培育新型生产主体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生产主体。二要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设施农业用地、办公及仓储服务设施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电力部门要保障正常生产用电,对种植、养殖、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三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对新型主体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业补贴新增资金重点向农业新型生产主体倾斜。同时,进一步加大农业项目扶持力度,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不断增强和拓展农业公益性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互助型服务和农业经营性服务。从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使农民享受到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培育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服务。

强化规范监测,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强化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提升。切实开展好合作社的普查摸底、备案工作,做好普查摸底后的规范提升工作。建立政府优先扶持农民合作社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规范化要求、不按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合作社,不得承担财政投资项目、享受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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