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笔者所在地区的一些镇村,将量化到村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集中起来,由镇级集中实施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建设,这种模式逐渐代替了原来各村独自实施的模式。将分散的衔接资金整合起来,由镇街集中实施,统一分配项目收益,有利于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易于管理,便于经营,克服了单村建设规模小、项目内容重复的弊端。但在实际审计中,笔者发现,一些地方在会计核算上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工程款发票开具给各项目村。集中实施的项目,虽然项目立项、招标、合同主体都是镇级,但在支付工程款时,业务主管部门仍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款发票开具给各项目村。
二是镇级未核算在建工程成本。镇级在核算工程款及项目管理费的收支时,仅通过“应付款”科目核算收支过程,未核算在建工程成本,镇级作为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会计核算职责。
三是村集体未核算长期投资。各项目村在将分配的衔接资金委托镇级集中实施后,实质上已成为项目的投资方而非建设方,但村集体在会计核算时却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而非“长期投资”科目。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的原因主要是业务主管部门对“资产确权到村”的理解不到位,认为“资产确权到村”必须将项目建成后的固定资产反映到村集体账面上。单村实施时,的确是应将建成后的“固定资产”反映到村集体账面上,但在集中实施模式下,项目建成后,各村对项目资产不拥有控制权,不符合固定资产入账的条件。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集中实施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1. 镇级政府会计账务处理:
收到各项目村分配的衔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村
过程支付时
借:在建工程
—××衔接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受托代理资产)
完工支付
借:在建工程
—××衔接资金项目
贷:银行存款
(受托代理资产)
同时登记受托代理资产
借:受托代理资产
—××衔接资金项目
贷:在建工程
—××衔接资金项目
2. 村级会计账务处理:
村级收到镇级衔接资金到账通知时
借:应收款—委托代理资金
贷:专项应付款
村级收到镇级支付工程款通知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应收款—委托代理资金
村级根据收到的镇政府折股量化资产通知时
借:长期投资
—××衔接资金项目
贷:公积公益金
收到分红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款)
—代管资金等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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