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委托加工业务账务处理
时间:2025-04-27 10:54:46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李福来 曹云岭 乔振民 字号:【

  委托加工业务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委托方”)将自己的原材料交给具有生产资质和加工能力的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进行加工生产,最终由委托方收回成品并支付加工费用的一种经济业务。通过委托加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资源优势变为产品优势,延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增加村集体收入。通常委托加工业务涉及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两种业务类型。

  一、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非应税消费品是指加工后的产品无需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业务。

  委托方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前,一般是作为库存物资核算的。发出后,存放地点发生了变化,已由库存物资变为委托加工物资。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在资产类科目中只设置了“库存物资”一级科目,因此委托加工业务核算应设置“库存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物资”科目,用以核算委托加工物资发出业务,并归集支付的加工费、有关税费(小规模纳税人)、运杂费等,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时,再一并结转到产成品成本中。

  【例1】大王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价值110000元优质地瓜淀粉,委托红旗食品公司加工成地瓜粉条,支付加工费90000元,增值税11700元,支付运杂费6000元。产品验收入库。加工费、增值税、运杂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出地瓜淀粉,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地瓜淀粉110000

  贷:库存物资—地瓜淀粉11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运杂费,小规模纳税人为委托加工物资而发生的加工费、增值税、运杂费需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其金额=90000+6000+11700=1077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地瓜淀粉107700

  贷:银行存款—农商银行107700

  收回成品地瓜粉条,总成本=110000+107700=2177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地瓜粉条217700

  贷: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地瓜淀粉217700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一般纳税人。

  发出地瓜淀粉,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地瓜淀粉110000

  贷:库存物资—地瓜淀粉11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运杂费,一般纳税人为委托加物资而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需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其金额=90000+6000=96000元。增值税11700元作为进项税额单独记入应交税费借方。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地瓜淀粉9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1700

  贷:银行存款—农商银行107700

  收回成品地瓜粉条,总成本=110000+96000=206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地瓜粉条206000

  贷: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地瓜淀粉2060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加工后的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业务。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例2】大王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自产的优质葡萄委托给华晨葡萄酒酿酒公司加工葡萄酒,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发出鲜葡萄价值400000元,支付加工费180000元,支付增值税23400元,支付消费税58000元,支付运杂费35000元。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通过农商银行存款支付。委托加工的葡萄酒直接用于销售,所支付的消费税计入葡萄酒成本。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出鲜葡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鲜葡萄400000

  贷:库存物资—鲜葡萄40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为委托加工物资而发生的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需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其金额

  =180000+35000+23400+58000

  =2964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鲜葡萄296400

  贷:银行存款—农商银行296400

  收回成品葡萄酒,葡萄酒总成本=400000+296400=6964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葡萄酒696400

  贷: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鲜葡萄696400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

  发出鲜葡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鲜葡萄400000

  贷:库存物资—鲜葡萄40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为委托加工物资而发生的加工费、消费税、运杂费需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其金额=180000+35000+58000=273000元。增值税23400元作为进项税额单独记入应交税费借方。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鲜葡萄273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3400

  贷:银行存款—农商银行296400

  收回成品葡萄酒,葡萄酒总成本

  =400000+273000=673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葡萄酒673000

  贷: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鲜葡萄673000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因此,所纳消费税应单独核算,按规定抵扣销售最终产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例3】大王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A材料500000元,委托甲公司加工一批B产品(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BC产品(应税消费品)。支付委托加工费200000元,增值税26000元,消费税70000元(受托方代收代缴),运杂费50000元。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并验收入库。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出A材料,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A材料500000

  贷:库存物资—A材料50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为委托加工物资而发生的加工费、增值税、运杂费需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其金额=200000

  +50000+26000=276000元。由甲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0000元单独核算,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A材料276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0000

  贷:银行存款—农商银行346000

  收回B产品,B产品总成本=500000+276000=776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B产品776000

  贷: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A材料776000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一般纳税人。

  发出A材料,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A材料500000

  贷:库存物资—A材料500000

  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为委托加工物资而发生的加工费、运杂费需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其金额=200000+50000=250000元。由甲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0000元单独核算,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缴纳的增值税26000元作为进项税额单独记入应交税费借方。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A材料250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0000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26000

  贷:银行存款—农商银行346000

  收B产品,B产品总成本=500000+250000=750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物资—B产品750000

  贷:库存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A材料750000

责任编辑:段伊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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