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事务内容的不断推陈出新,村级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频率越来越高,捐赠内容和形式也越来越丰富。据笔者了解,面对社会公益性捐赠时,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大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先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收捐赠后,再转赠给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另外一种是由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直接接收社会公益性捐赠。
某县曾经采取的是第一种方式。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公益性捐赠活动做出专门要求:当地辖区内的所有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一律不得直接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必须先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收捐赠后再转赠。结果,部分时鲜产品、垃圾清运车、村内道路硬化资金、老年活动室建设资金等社会公益性捐赠活动,最后因捐赠人觉得手续麻烦、时间过长、不愿公开信息等原因导致捐赠失败。而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要求,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无权直接接收社会公益性捐赠。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之规定。那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到底有没有权利直接接收社会公益性捐赠呢?
笔者认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有权直接接收社会公益性捐赠的。
认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能直接接受捐赠的,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该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该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所以由此得出推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可以直接接受捐赠的主体,并没有提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所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不能直接接受捐赠。
那么为什么笔者认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有权直接接收社会公益性捐赠呢?根据有二,具体如下: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读出,这里说的“捐赠”不应单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转捐赠,还应包括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直接接受的捐赠。所以可以理解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有权直接接受社会捐赠的,只是应当及时对所接受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公示,以便接受村民监督。
根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赠主体的规定。
过去,受赠单位的种类比较多,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类基金会、科研机构、学校、医院,还有村委会、居委会等。为促进捐赠事业的健康发展,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受赠主体作了规范,规定原则上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向他们捐赠可以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待遇。除此以外,捐赠人仍然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赠与,但其权利义务关系不由本法调整,而由民事方面的其他法律调整。
从该释义中,我们可以读到一些信息,如: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直接接受捐赠;捐赠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受赠方不仅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还可以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只是受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而已。同理,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是接受捐赠的主体,只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保护。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从该条规定中可以读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可以从事相关民事活动。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所履行的职能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接受捐赠这一活动应该视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当然,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捐赠,笔者建议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还是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告知到位。接受捐赠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将两种不同捐赠方式的优劣势告知捐赠方,以便捐赠方作出更适宜他们的选择。比如要告知捐赠方: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兴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收捐赠后,再转赠方式进行捐赠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保护,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但手续相较直接捐赠稍微复杂等等。然后,在尊重捐赠方选择的基础上再开展下一步工作。二是民主管理。无论是通过转赠获得还是直接接受的捐赠,笔者建议接受捐赠前,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应召开相应层级的会议民主决策集体同意,方能接受捐赠。接受捐赠后要按规定用途进行管理使用,并对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及时进行公开公示,以便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协议保障。虽说捐赠协议的签定是自愿的,但建议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捐赠方、第三方(转捐赠时)最好还是对捐赠的方式、时间、内容、用途、权利义务等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以确保捐赠合规合法,以及顺利实现和受赠财产的规范使用管理。总之,无论是转赠还是直接接受捐赠,农村基层自治组织都应该让公开、透明、合规、合法贯穿整个捐赠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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