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加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规范化建设,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伴随着集体产权交易量的增加,也暴露出了个别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探究。
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一
2021年4月1日,某村集体组织召开8人会议研究卖树处理方案,会议决定:面向全社会拍卖杨树、竞标基础价格每立方米350元,每竞价一标50元;4月29日,5名党员代表例会研究决定:竞标底价每立方米450元、10元一档;同日,16名村民代表研究决定:底价每立方米450元。
2021年5月7日,该村集体198棵杨树进入产权交易平台,5人参与竞标、经过28轮竞拍,张某以每立方米820元价格中标;交易成功后,双方签订合同(无签订日期),合同约定杨树198棵、每立方米820元;6月23日,林业部门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显示采伐数量71棵、蓄积量34立方米、出材量23.8立方米;7月16日中标人张某将树款30070元存入甲方账户。
2021年8月14日,该村集体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卖枯树;8月15日,16人参加的第一次股东代表会研究决定:枯树每立方米200元、每一标20元;9月8日,21人参加的第二次股东代表会研究决定:枯树公开拍卖,底价每立方米200元、每一标20元。
2021年10月12日,林业部门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显示采伐数量105棵、蓄积量40.87立方米、出材量20.43立方米;10月28日,村集体105棵枯树进入产权交易平台,2人参与竞标、经过2轮竞拍,张某以每立方米320元价格成交;同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杨树枯木105棵、每立方米320元;2021年11月1日中标人张某将树款12700元存入甲方账户。
(二)案例二
2021年3月23日,某村集体组织召开22人参加的村务重点工作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按照2021年土地价格,种子队地每公顷8500元、东岗地每公顷6500元、西山每公顷5000元,到县产权交易中心竞价交易,每个竞价档次为100元,交易仅限于本村村民。
2021年4月8日,22人参与21块地竞标(只有1块地2人参与竞标),交易面积为645.45亩,周某等21人分别以5000元、6500元、8000元的底价中标,成交总额为301045元。4月9日以村委会名义与中标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收取承包费301045元并出具了收款凭证,当日存入开户行233960元、余下资金4月16日存入开户行。
2022年3月1日,该村集体组织召开了5人参加的村“两委”扩大会,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本村土地价格,种子队地每公顷13500元、东岗地每公顷11250元、西山地每公顷9000元,到县产权交易中心竞价交易,每个竞价档次为100元,交易仅限于本村村民;3月5日,组织召开22人参加的股东代表及党员大会,会议决定:种子队地162.6亩每公顷13500元、东岗地469.05亩每公顷11500元、西山地15.3亩每公顷9000元,到县产权交易中心竞价交易,每个竞价档次为100元,交易仅限于本村村民,竞价者按照底价的20%交保证金,竞价成功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2%的税金;同日,先后召开了理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
2022年3月24日,进入县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21人参与21块地竞标,竞标人和竞标地块基本未变,646.95亩机动地中标价仍为底价,成交总额为507307.5元;4月9日,继续以村委会名义与中标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预收了2%的承包费10146.15元,并存入了开户行;2022年3月30日和3月31日,经省产权交易中账户将承包费497161.35元转入经济合作社账户。
二、存疑之处
会议决策的程序性存有缺失。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明确,“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经查阅上述两个案例会议记录,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召开了理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代表及党员大会,但没有严格执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决策程序。”
会议决策的合规性有待核实。《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审查资源发包方案的职权”。经查阅两个案例的会议记录,会议决策虽然召开了股东代表会议,但与会成员代表或接近三分之二或远低于三分之二,均未达到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参加的要求。案例一中,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为26人,首先在人员数量方面就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关于代表人数为单数的基本要求,且会议记录仍体现为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启用产改后的成员代表会议,参会人员中仅有7人具有成员代表资格,占比不足30%。案例二中,实有成员代表35人,实际召开会议时只有为22人,具有成员代表资格的人员占比40%~60%之间,也未达到三分之二的要求,且存有与会人员与签字人员不一致、代签字现象。
交易行为的限制性有待商榷。《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从案例二来看,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利于集体资产资源发挥更大竞争增值空间。
交易行为的规则性有待甄别。《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应当公开、公平,通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就相关产权交易信息显示,产权交易报名和竞拍同步进行,且为防止流拍,产权交易即使一人报名平台也允许竞拍。上述交易规则有悖于竞争机制的初衷。产权交易承包费等结算方式不一致。案例二中,有的村集体先收取2%资金、余款通过省产权交易中心划转,有的村集体全额收取资金;案例一、案例二中,或由村集体全额收取资金,或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划转余款。
交易行为的真实性有待确认。经查阅相关产权交易信息,同一竞拍地块不同年份始终由一人中标,中标价与底价完全一致,有围标串标嫌疑。案例二中,同一地块两个年度基本是同一人中标,且中标价格和竞拍底价分文不差。
承包合同的表见性有待推敲。经查阅产权制度改革后,承包合同、交易资料及合同兑现等相关资料,个别承包合同公章仍然是“村委会公章”,身份还没有彻底转变过来,当发生纠纷时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内容与会议记录、产权交易信息等不相一致。案例二中,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具有了经济合作社的法人资格,但合同显示仍为村委会公章,产权交易平台和签订的合同均为198棵,但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均显示采伐数量71棵。同时,通过采伐许可证、交易信息和承包合同相互比对,所收资金不吻合,存在多收少收现象,交易流、合同流、资金流不一致。
三、关于规范产权交易的建议
农村集体产权进入平台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小微”权利滥用,增加了农村集体产权处置的公开度、透明度,更促进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了确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范性,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应从以下几个重点环节予以把握。
严密产权交易规则。无论是企业承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还是事业单位负责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不得忽略经济法则、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建立健全一套完整、可操作、符合经济规律的规范性交易流程,并对竞拍人数设定、保证金收取比例、标的额结算方式、报名时间与竞拍时间相离等作出唯一性交易规则,确保阳光交易、公正交易、公平交易。
严密民主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民主决策,是从源头规范交易行为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交易前,必须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做到会议先后顺序合理、参加会议人员数量和人员身份合规、会议决策达到法定标准,会议议决事项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完整,会议记录规范、与会人员真实及签字确认的一致性,确保民主决策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严把交易审批程序。农村产权入场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把握流程,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要认真审核交易申请材料,做好交易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形式审核,确保申请主体适格、材料完整规范、信息填制准确;二要认真审核村组织会议记录,做好村组织会议记录的合法性、真实性等实质审核,确保村组织真正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会议记录真实有效、议定事项承包期限等符合法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审批程序;三要认真审核交易方案或意向合同,做好交易意向合同的规范性、严谨性等预签审核,确保合同文本规范、意思表达真实准确、权利义务清晰明了、意向合同与交易申请及会议记录等一致。
严格交易成果监督。产权交易成交后,职能部门要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书对交易成果实现跟踪问效。一是监督正式合同与交易行为的相关材料是否一致,确保交易行为与交易成果的一致性;二是监督资金兑现与合同的约定是否统一,确保合同兑现到位;三是监督交易行为、交易合同、资金兑现是否统一,确保交易流、合同流、资金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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