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会计工作示范社”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时间:2024-10-29 11:47:16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作者:张 霞 解学涛 沈廷金 字号:【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2022年7月,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对农民合作社如何全面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工作综合能力等,提出了完整的规范要求和具体业务标准。近年来,一些地方探索开展农民合作社“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行动,以会计工作示范建设带动和促进两个新制度的贯彻执行。本文就开展农民合作社“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的组织推进,提出应当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的重点任务

  从目前各地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实际状况分析,开展“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应当包括下面九项重点任务。

  全面统计摸底,评价分析当前会计工作实际状态。以建制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及会计工作现状进行统计摸底。分析研判当前会计工作运行环境、业务基础水平、专业力量保障、规范化程度、新制度衔接效果、电算化程序系统适用程度等实际现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类排序,为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方法提供扎实依据。

  组织宣讲培训,提高人员队伍业务能力。组织专门力量,对拟直接开展和参与“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任务的人员队伍,以整县区(或乡镇片区)和人员类别为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基本专业理论、专业知识、操作规范以及实际案例等业务内容的宣讲培训。以前期宣讲增强其对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深层认识,以定期或连续性业务培训综合提高建设工作能力及业务基础。

  健全队伍力量,明确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职责。对确定纳入建设的农民合作社,尚未配备(包括配备不齐)财务会计人员的,要按规定要求全部配齐。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或聘任兼职会计代理记账的,要与有资质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签订相关委托协议、兼职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责任,约定代理合作的权利和义务。对已有的委托和兼职代理记账协议进行重新审核,有不符合代理规范要求的,进行重新协商整改、重新变更或补充签订代理记账协议。

  健全财务制度,保障会计工作有序开展。以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为基础,结合自身管理特点和运营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实用制度。基本制度体系应包括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经营处置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公积金量化、弥补亏损及转增股金制度,盈余返还分配制度,财政扶持管理制度,成员交易量计算确认制度,成员账户建立登记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等。每一项制度都应有具体的内容和执行标准,并结合实际执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以各项制度文本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具体标准,保障日常会计业务工作有序开展。

  健全章程制度,巩固会计业务处理基础。根据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范要求,全面系统地修改、补充、调整和理顺农民合作社的章程以及各项经营管理与规范发展制度内容,为会计工作提供清晰明确的开展基础和业务处理依据。

  完善制度衔接,全面实施新制度。准备开展“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的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要求,做好原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账外事项登记新账、新账余额调整、财务报表衔接等工作。已转新制度的应当完善吻合,没有建账衔接的要在前期摸底工作基础上,认真进行新旧制度的转换衔接。

  完善成员账户,清晰反映成员的权益状况。对已经设立成员账户的,要按规范要求登记使用,通过重新审核,调整重复登记事项,补充漏登事项,纠正错误记录事项。没有设立成员账户的要重新设立,并将原来的业务内容按规定延续登记。对成员已经退社的,根据退社结算通知进行账户清理,在册成员死亡的依法办理成员财产继承和成员资格注销。

  完善电算系统,升级更新电算化核算程序。对原来电算化系统进行统一更新完善,升级调整系统版本,优化核算处理程序,实现与经营统计、税务申报、资产管理等其他程序系统端口的兼容衔接。没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要配备电脑设备硬件,引入新的程序系统,纳入实行电算化核算,保障会计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开展。

  完善交易关系,保障农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在成员出资、 财产责任、财政扶持、成员交易量确认、公积金量化、经营收入及费用确认、盈余返还分配等方面的法定利益界限。明确界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外部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定利益界限。在会计业务处理中,正确处理各环节和各交易对象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合作社各项权益。

  二、“会计工作示范社”的建设标准

  “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的重点,在于其实际会计业务组织运行与处理处置工作具有明确的标准性,从会计业务体系构成考虑分析,示范社建设工作应当明确建立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标准。

  会计业务组织处理规范。一是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工作人员,设置使用规定的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统一会计凭证和财务票据使用。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要求,处理财务关系,组织财务活动,发布财务信息数据。二是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计量会计事项,组织会计业务核算。按顺序流程处理、记录、登记实际发生的会计业务,按登记结果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三是保障入账凭据资料关系关联。编制会计凭证依据所附的凭证附件要完整准确,业务事项关联关系清晰直接。四是委托代理记账符合规定。实行委托代理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服务机构代理,聘任兼职会计记账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兼职会计专业能力的要求规定。

  会计工作制度全面覆盖。一是日常工作制度全面。合作社经济业务事项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建立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开展有序和有章可循。二是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会计出纳人员职责互不兼任,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是业务工作交接连续。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的,及时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因临时离职需要代理工作的,由理事会指定有关人员接替代理,并办理临时代理交接手续。

  财产利益关系界定清晰。一是成员账户登记使用完善。按在册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规范登记各户的成员出资、公积金享有总额、成员交易量(额)、盈余返还分配等内容,年度衔接连续。二是账外处置合理。对经营增值形成的公积金采取章程规定方法合理量化,对财政扶持和外部捐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对成员交易量按章程规定方法计算确认。将量化确认结果及时登记到成员账户中。三是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交易量返还。按成员交易量返还比例不低于60%,剩余盈余返还比例不超过40%。将部分或全部可分配盈余转为成员出资的,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登记到成员账户中。

  会计工作监督机制顺畅。一是财务监督职责明确。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审核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内部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二是接受外部指导监督。财务会计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监督,接受或请求当地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财务会计工作指导服务。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是定期公开财务状况。理事会按月(或按季度)公布财务运行情况及结果,接受成员的查阅和监督。

  会计事项附件资料完整。一是服务交易手续齐全。接收成员出资、为成员代销代购服务、提供生产经营和技术信息服务、安排成员承担试验示范项目等,要全部签订书面合同。二是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搜集、分类整理和装订存储所有财务会计资料,按年度建立形成完整内容的会计档案。建立实行会计档案登记、保管、调阅和依法按程序销毁机制。

  三、确定基层组织实施主体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关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定理解,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是本级辖区内农民合作社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主体。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规定要求分析,开展农民合作社“会计工作示范社”建设,整体建设业务的核心则属于会计管理范畴。因此,基层组织实施主体应确定为县级财政部门。

责任编辑:段伊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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