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进一步吸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旨在更好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明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途径。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到底什么样、怎么发展,并且指明了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发展途径。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在“农村集体经济”前面增加了“新型”二字,而且把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也增加其中。这意味着将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法律层面夯实了基础、打通了通道。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规定以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为“土地等财产”,这就涵盖了没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城中村”,涵盖范围更加严谨、合理。此外,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有外出务工情况,二审稿增加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的规定,创新成员参会方式,更好地保障成员行使权利。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的具体事项。为进一步督促乡镇履行监管责任,还明确了章程和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加强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作用,二审稿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系列更加精细化的法律条文,体现了从严管理的要求,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遵循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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