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了农村集体“三资”清管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规范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在一线具体参与组织实施者,笔者结合相关政策和实际问题,摸索总结了一些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做法和经验,与大家交流学习。
一、摸清各类资产、资源底数,夯实专项整治基础是前提
摸清资产、资源底数是开展好专项整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合同签订、资产资源侵占挪用、财务管理、债权债务、代管资金挪用等五项整治任务,底数清不清,直接决定着整治效果。应从两方面去把握:一是树立系统思维。合同、资产资源、资金、债权债务以及代管资金,这几个方面的底数相互关联,互为基础。比如,资产资源底数清查,需摸清资产资源利用状态,若资产资源出租则有合同签订,若租赁方未按时交纳租赁费,逾期未交纳的租赁费就成为村集体债权。再如,村集体租赁发包、投资等各项收入以及上级转移支付等,扣除各项支出后,若小于乡镇(街道)代管账户资金,就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代管资金挪用等违规行为。因此,在清查底数时,这五个方面底数清查要统筹推进、相互印证。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农村集体“三资”以及债权债务,多数是长期累积的结果,有的集体经济合同是多年以前签订的,核对账册时,要注意加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老党员、老干部,特别是当事人的走访,深入了解情况,让群众帮助查缺补漏,补充完善。清查结果要以一定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把握相关政策要求,确保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农村集体“三资”清管用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要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政策,依法依政策有序推进。
(一)整治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不规范问题。要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除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外,凡是事实履行中和到期后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包括各类借贷合同、投资合同、资源承包、资产租赁合同,以及其他项目建设、施工、担保、服务等方面合同,都要进行排查整治。一要掌握合同要件和常见问题。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到期后地上附属物处置、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合同签订及生效日期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常见的问题有:(1)口头合同。(2)超长期、低价,显失公允合同。(3)标的物、权利义务、价款支付时间及标准等要素不全的合同。(4)未履行民主程序而签订的合同。(5)合同到期后经济活动未终止,也未续签的合同。(6)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价款。(7)擅自改变标的物用途或破坏标的物,合同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恢复原状等违约行为。(8)合同签字盖章不规范。(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二要依法依规处理问题合同。《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可据此对合同效力进行判定,拿不准的要咨询法律顾问,或请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问题合同的判定及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合同的变更、解除等,不能主观臆断,要依法依规。(1)不能因某项内容不合规而直接认定为应解除合同。比如,超过法定期限的合同,超出部分可认定无效,法定期限内应正常履行。(2)未经民主程序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3)不能以现在的市场价格判定过去签订的合同为低价合同。比如,多年前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单价一般低于耕地。经过多年开垦,荒地变良田,土地价格较之前大幅度提升。此种情况下,不适宜认定为低价合同。三要规范签订新合同。补签、重新签订以及新订立的合同,必须要件齐全、内容清晰准确、价格适当、期限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坚决杜绝产生新的问题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新签订的合同,要统筹考虑合同价款的收取,以及是否动态调整。笔者认为,原则上不应收取超过本届任期的承包(租赁)费;资源发包、资产出租类合同,根据实际,考虑采取实物折价或动态调整。此外,对于合同已到期,资源资产已收回,欠缴租赁费、入股分红的,要纳入债权清收范围;对于未按原合同约定,恢复原貌或处理地上附着物的,责令恢复原貌,处理地上附着物。
(二)整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违规占用问题。要在全面清查基础上,逐村分类建立资产资源台账,落实资产资源位置、数量(面积)、现状、使用人、使用期限、租金缴纳等情况;整治无偿占用、恶意霸占集体资产资源行为,收回被侵占的资产资源。一要分类依法处置清查出的问题。(1)长期出借未收回的资产资源,清理收回;短期借用的,补办借用手续,明确借用期间保管义务。(2)强占、抢占、侵占的资产资源,一律收回,拒不交回的,交相关部门处理。(3)因扶危济困等原因,无偿或低价占用的资产资源,理清原因,签订协议,明确解除期限或条件,以及双方权利义务。(4)抵顶工资、债务等原因,无偿或低价占用集体资产资源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及明确使用期限的,签订或补签合同,到期收回;已占用多年,且按照市场价格,占用期间应缴纳的租赁费已偿清工资、债务的,应当收回。拒不交回的,依法起诉。(5)清理出但未纳入资产资源台账的,要核对账目或调整入账,纳入台账管理。(6)已经确认的不良资产债权、已经出让或报废的资产、资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本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把关后,进行核销等账务处理。二要盘活收回的土地资源。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回的资产资源,属于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途的,恢复原用途。不需恢复公益用途以及其他情形的,通过出租、发包、投资等方式盘活,增加集体收入。
(三)整治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不严格问题。重点排查整治违规支出、虚假支出、收入不入账、瞒报漏报、公款私存、坐收坐支、侵吞集体资金、收益分配不落实以及财务公开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简单以财务报表形式公开等问题。一要做到“四看四查”,查清问题。(1)看村集体支出报销会计凭证及附证材料,查票据是否合规、报销手续是否规范、支出是否违规、是否经过民主理财程序。(2)看银行存款流水,库存现金和合同、上级转移支付,延伸查看村集体投资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投资收益情况,查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情形;(3)看财务公开档案、村公开栏等,查是否存在财务公开不及时、公开内容模糊、简单以财务报表形式公开等问题;(4)看账簿、会议记录等,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政策和章程规定进行收益分配的问题。二要注意把握三个方面问题。(1)资金支出未履行民主程序问题。村集体重大支出未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具体支出未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审查签字等民主理财程序的,要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中审查,未通过审查的,谁签字谁负责,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收益分配不落实问题。结合会计核算,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合理确定收益分配额度及方案,按方案落实到位。(3)村集体设立的市场主体问题。一些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多,全资、控股企业资产量较大,但经营收益却不符合常态,群众意见较大。有的村将应由村集体承担的事项,转嫁到村办企业等市场主体中,借以逃避监管。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信发街道办事处财政经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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